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

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

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簡稱“機電商會”)成立於1988年7月,是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從事機電產品生產和進出口貿易、海外成套工程項目承包及相關活動的各種經濟類型組織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9章第56條規定,進出口商會的職責是提供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生產、營銷、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關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申請,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成員有關對外貿易的建議,開展對外貿易促進活動。

作為我國機電產品進出口行業唯一的全國性商會,機電商會現有會員企業近萬家,囊括了機電產品生產和外貿領域龍頭骨幹企業和大批中小企業,具有較強的行業代表性。2012年6月,機電商會被民政部評為中國最高等級——5A級社會組織。

建設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推進機電產品進出口業務及投資等相關活動,為會員及其他組織提供諮詢、服務;維護正常的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國家、行業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機電產品進出口貿易及投資的健康發展。本團體要秉公辦事,貫徹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充分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

主要職責


一、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宣傳國家對外經濟貿易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協調和指導會員守法經營。
廣泛開展調研,代表會員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情況、意見和建議,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並對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提出建議。加強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密切會員與銀行、保險公司、海關、外匯管理局、商檢局等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為企業獲得有關支持提供服務。代表會員參加國際有關同行業組織,出席有關國際性專業會議,加強與世界各國和地區同行業組織的聯繫,交流信息,建立和發展業務合作關係。
二、履行政府委託、會員要求及同行協議賦予的其他職責
負責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機電產品館的組館工作。負責成套設備和大型單機對外投(議)標協調工作。組織專家參與政府對外援助項目中機電產品的評審工作。
三、協調、指導----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經營秩序
對機電產品進出口經營活動進行協調指導,協調解決會員之間的進出口貿易糾紛,促進行業自律,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經營秩序和會員的共同利益。組織有關企業就國外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傾銷、補貼和保障措施指控進行應訴,並開展培訓,組織行業自律,保護企業的正當利益。
四、諮詢、服務----為會員開拓國際市場提供全方位服務
1.組織會員參加在國內外舉辦的交易會、專業性展覽會,幫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
2.組織國內外市場考察、調研、推銷活動和貿易洽談;組織國外企業家、政府官員、專家等來訪,並與會員進行研討和信息交流,為國內外企業間的合作牽線搭橋。每月定期出版機電商會會刊《中國機電經貿》、《機電產品進出口統計分析資料》等刊物,以及重點市場、重點產品進出口分析專輯,免費提供給全體會員企業。編輯出版電子版《每日機電快訊》(綜合版日刊和行業版周刊),通過電子郵件免費向全體會員企業發送。
3. 編輯出版《中國機電產品走向世界》系列多媒體電子出版物,並在我駐各國使、領館商務處設立會員企業的產品樣本專櫃,對外宣傳我國的機電產品和生產企業。
4. 開發和維護商情網、信息庫,為會員收集和提供商情信息。
5.為會員提供各類有關政策、法律、業務等方面的諮詢。為會員舉辦各種方式的國內外培訓服務,為會員企業提供智力支持,提高企業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素質。由機電商會及其5家兼職副會長單位共同推出的國內首家機電國際貿易領域專業B2B電子商務網站---中國機電貿易網為機電商會會員企業提供以下無償服務:供求信息及企業資訊發布、最新統計數據及分析、各國通關介紹及關稅稅率、各國機電行業市場狀況、最新政策法規及行業動態、國內外展會信息、參加在線機電廣交會和國際貿易橋活動、企業二級域名設定等。並可優惠享受網站中英文首頁企業推薦和產品推薦、交易互動平台、訂製市場分析報告、企業資信評估、定期採購商向發送企業、產品信息、企業網站建設、視頻會議、群發網路傳真、企業簡訊、網路800客戶服務中心等有償服務內容。

組織章程


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章程
(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2009年12月1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簡稱中國機電商會)。英文名稱: 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 Export of Machinery & Electronic Products,縮寫:CCCME。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從事機電產品進出口貿易及相關活動的各種經濟類型組織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推進機電產品進出口業務及投資等相關活動,為會員及其他組織提供諮詢、服務;維護正常的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國家、行業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機電產品進出口貿易及投資的健康發展。本團體要秉公辦事,貫徹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充分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潘家園南里12號樓9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國家對外經濟貿易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指導和監督會員守法經營。
(二)積極推進機電產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協調解決相關糾紛,組織制定行業服務規範,促進行業自律,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經營秩序和會員的共同利益。
(三)建立健全行業及產業保護機制,積極組織會員企業就國外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傾銷、補貼和保障措施指控進行應訴;參加國外對我出口產品提出的知識產權訴訟的應訴工作;協助會員企業開展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其他工作;為會員企業提供涉外法律諮詢和援助。
(四)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代表會員企業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訴求並對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建議,充分發揮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五)建立和發展網際網路站、信息庫,收集、研究和交流商情資料,出版刊物,對進出口商品市場、行情,國際貿易有關法規、協定,有關國家貿易政策等進行調查研究,向會員提供服務。
(六)加強與國內外有關同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機構等組織的聯繫,主辦或參與有關國際性會議,交流信息,不斷拓展業務合作關係。
(七)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國內外專業商品交易會(博覽會),組織商務考察和對口貿易洽談,開展市場調研和經濟技術交流活動,幫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八)受政府委託及授權,開展行業監督、檢查、認證、許可等相關工作;提供公信證明、參與制定和修改本行業的相關標準等工作。
(九)組織開展國內外各種適合會員企業需求的培訓和研討,提高會員企業的整體素質。
(十)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會員要求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登記,從事機電產品進出口貿易、投資、科研、貿易服務或相關活動。
第九條 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本團體辦事機構進行審核,並報下次理事會確認;
(四)符合入會條件並交納入會費後由本團體辦事機構予以登記;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獲得本團體幫助和支持;
(七)舉報違法和違反本團體章程、損害國家和本行業利益、侵犯會員正當權益的行為;被舉報者有申辯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
(七)自覺接受本團體的業務協調。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授權辦事機構吸收企業入會;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徠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會長主持常設機構日常工作,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財政補貼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17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