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
繳費徠年限是指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規定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有關社會保險費的累計年限,是計發社會保險待遇的依據之一。它不同於連續工齡,但二者在時間上有一定的承襲關係。北京市在已實施的各項社會保險中最先在養老保險上使用這一概念。
徠2009年12月23日,提請全國人大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無論是來自公眾的聲音,還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中,都有意見認為養老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不盡合理,門檻較高。此次提請全國人大通過的三次審議社會保險法草案,值得期待。但長期以來,專家學者、普通老百姓以及社會輿論呼籲聲音很高的養老保險15年繳費問題,仍然沒有實質性突破。雖然社會保險法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但如此規定著的草案依舊維持了繳費15年的基本門檻。
現實中,15年年限“硬體”設置可謂“漏洞”重重:其一,違背了社會保障宗旨。目前國家所倡導的養老保險基本宗旨是“低標準,廣覆蓋”,如果養老保險法硬性規定15年的最低繳費年限,達不到最低繳費年限的不能領取養老金,這不僅等於將已經納入保險的職工再排除出去,而且更與社會養老保障宗旨相違背。
其二,可能會給繳費人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譬如有的參保者就差一兩載就退休了,繳不足法定的年限;也有的參保者因失業或者不可抗力的因素,中斷了繳費。等等。像類似情況倘若出現,最後只能退回個人賬戶中的錢。現在大多養老保險費費率是單位繳20%,個人繳8%,其餘政府補助,而記入個人賬戶的僅為8%。如果繳費不滿15年,對個人來說不但不合算,而且會丟掉一筆可觀的養老錢。
此外,也會加劇弱勢群體貧困程度。倘若國家嚴格執行最低繳費15年的規定,利益受損最嚴重的是困難群體。因為,從目前中斷繳費的情況來看,相當一部分是下崗失業人員,尤其像眼下的經濟危機時期,成千上萬的失業者都會因失去工作,讓原來的繳費年限作廢。儘管按照此次審議草案,養老保險繳費方式更靈活,可以一次性全繳,也可以在間斷後繼續繳,但是,對於弱勢群體來講,15年的繳費“門票”,仍會覺得異常昂貴。
不可否認的是,雖然社會保險法草案中規定最低繳費年限,有著很大的必要性和實際操作中的便利性,但說到底,社會保險立法的本質是勞動者的權益法和福利法。當下社保法草案的改進,已明顯體現“民意”和“權利”主導立法的傾向。
因此,社保法中15年繳費門檻問題,很值得立法參與者積極汲取民意,並加以拆除。具體講,社會保險法草案不應規定繳費年限,或者儘可能降低繳費年限,採取“多繳多取,少繳少取”的模式,按繳費多少領取基本養老金,從而使社會養老保險法更能體現公平和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