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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書坑儒
漢語成語
焚書坑儒是漢語成語,拼音: fén shū kēng rú,焚:燒;坑:把人活埋;儒:指書生。焚毀典籍,坑殺書生。出自漢·孔安國《〈尚書〉序》:“及秦始皇滅先代典籍,焚書坑儒,天下學士逃難解散。”,在句中作主語、謂語、定語、賓語;指文化專制。
焚書坑儒
漢·孔安國《〈尚書〉序》:“及秦始皇滅先代典籍,焚書坑儒,天下學士逃難解散。”
指秦始皇下令焚燒詩書、坑死儒生之事。后以此典比喻毀滅文化、迫害讀書人的種種暴政。秦始皇(前259年——前210年),即嬴政,秦庄襄王之子,十三歲時,庄襄王死,立為秦王。秦王政九年(前238年)親政后,鎮壓嫪毐叛亂。次年,免呂不韋相職。任用李斯,並派王翦等大將進行統一戰爭,十七年(前230年)至二十六年(前221年)共十年時間,消滅韓、趙、燕、魏、楚、齊六國,建立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稱國家最高統治者為皇帝,自稱為始皇帝。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在咸陽宮召開一次集會,大臣及博士各談自己不同之政見,丞相李斯說:“我請求讓史官將不是秦國記載的史書一律燒毀。不是博士官所職掌,天下敢有收藏《詩》、《書》、諸子百家著作的,統統送交地方官一併燒毀。有敢於兩人談論《詩》、《書》的處死。借古非今的殺死全部家族。官吏知情而不檢舉的同罪。命令下達30天不燒書的,處以黥刑,充軍邊疆,夜築長城,晝偵敵情。所不燒的書,只是醫藥、占卜、種植之書。如果有想要學習法令的,就以官吏為師。”秦始皇同意,並下令執行。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盧生、侯生說能取秦始皇所尋求之仙藥,同時在下面議論朝政,並談對秦始皇為人的看法,便逃走了。秦始皇派人在儒生和方士中追究,便派御史全部審訊這些人,使他們互相告發,於是秦始皇親自判決違犯法禁的460多人的死罪,全部活埋在咸陽(今陝西咸陽東北),讓全國都知道,以懲戒後人。”此典又作“儒坑”、“填於坑阱”、“秦皇滅學”、“秦灰”、“焚書”、“焚坑”、“坑灰未冷”、“秦坑”、“書劫”、“秦焚”、“秦燔”。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254、255、258頁:“丞相李斯曰:‘……臣請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qíng情,古刑,在犯人臉上刺字,塗上墨)為城旦(勞役名稱。白天守衛,晚上築長城,一般以四年為期)。所不去者,醫藥、卜筮(shì是,古代占卜,用龜甲稱卜。用蓍草莖占卜稱為筮)、種樹之書。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制曰:‘可。’”“於是使御史悉案問諸生,諸生傳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皆坑之咸陽,使天下知之,以懲后。”
焚典坑儒
作主語、謂語、定語、賓語;指文化專制
歷史已經對秦始皇焚書坑儒作出了公正的評論。
burning books and burying Confucian scholars alive
焚書坑儒,是秦始皇公元前213年和公元前212年焚毀書籍、坑殺“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某些人認為秦始皇坑殺的乃是“術士”並不是儒生,但根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始皇坑殺的人“皆誦法孔子”。而且“及至秦之季世,焚詩書,坑術士,六藝從此缺焉”一語出自《史記·卷121·儒林列傳》,術音述,術士,即述士;述士即儒士)的事件。
焚書坑儒,意在維護統一的集權政治,進一步排除不同的政治思想和見解,但並未收到預期的效果。這一點和秦始皇採用的其他措施有所不同,是秦始皇、丞相李斯所始料不及的。
《史記·秦始皇本紀》:臣請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
在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博士齊人淳于越反對當時實行的“郡縣制”,要求根據古制,分封子弟。丞相李斯加以駁斥,並主張禁止百姓以古非今,以私學誹謗朝政。秦始皇採納李斯的建議,下令焚燒《秦記》以外的列國史記,對民間醫藥卜筮種樹之書以及不屬於博士館的私藏《詩》、《書》等也限期交出燒毀;有敢談論《詩》、《書》的處死,以古非今的滅族;禁止私學,想學法令的人要以官吏為師。此即為“焚書”。
《史記·秦始皇本紀》:始皇聞(侯生、盧生)亡,乃大怒曰:“吾前收天下書不中用者盡去之。悉召文學方術士甚眾,欲以興太平,方士欲練以求奇葯。今聞韓眾去不報,徐巿等費以巨萬計,終不得葯,徒奸利相告日聞。盧生等吾尊賜之甚厚,今乃誹謗我,以重吾不德也。諸生在咸陽者,吾使人廉問,或為訞言以亂黔首。”於是使御史悉案問諸生,諸生傳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皆阬之咸陽,使天下知之,以懲後。益發謫徙邊。始皇長子扶蘇諫曰:“天下初定,遠方黔首未集,諸生皆誦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繩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始皇怒,使扶蘇北監蒙恬於上郡。
《史記·儒林列傳》:及至秦之季世,焚詩書,坑術士,六藝從此缺焉。
在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方士盧生、侯生等替秦始皇求仙失敗后,私下談論秦始皇的為人、執政以及求仙等各個方面,之後攜帶求仙用的巨資出逃。秦始皇知道后大怒,故而遷怒於方士,下令在京城搜查審訊,抓獲460人並全部活埋。
1、加快了秦朝的滅亡
秦始皇焚書坑儒,意在維護統一的集權政治,反對是古非今,打擊方士荒誕不經的怪談異說,但並未收到預期的效果。這一點和秦始皇採用的其他措施有所不同,是秦始皇、李斯所始料不及的。
2、造就了中國“大一統”格局
“焚書坑儒”一直是秦始皇殘酷暴戾的證據,被後世天下學人唾罵了兩千多年,以至於現在某些人一想到這個歷史事件,仍然耿耿於懷,恨不能掘墓鞭屍,恨不能穿透兩千多年的時空,對秦始皇敲骨吸髓。這種仇恨實際上是後來的文人們潛意識裡面的集體恐懼,是一代代傳承下來的。從感情上來說,老僧也覺得秦始皇焚書坑儒的手段過於激烈,對當時的儒生們的確是太過殘酷,他完全可以採取更緩和的一些方法。不過如果要評價一個歷史事件,最好從該事件產生的效果來評價,而不要採用道德或者感情的標準。那麼焚書坑儒的歷史效果是什麼呢?我認為通過這件事情之後,造就了中華民族大一統的歷史格局.
3、產生了嚴重的損失
焚書坑儒是秦始皇統一六國後為統制思想文化而採取的措施。戰國時期,由於社會關係發生的激烈變動,學術界呈現出一種學派林立、百家爭鳴的局面。至其末年,諸國由分裂歸於統一;與之相應,思想文化也出現了力求兼收並蓄、冶熔各家學說於一爐的趨勢。秦始皇統一六國后,運用封建國家的權力,強制推行思想文化的統制政策。焚書坑儒就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發生的。前213年,秦始皇在咸陽宮大宴群臣。博士淳于越重提恢復分封制的主張,認為“事不師古而能長久者,非所聞也.”丞相李斯反駁指出,時代不同,治理方法也應有所不同。儒生“不師今而學古”,“道古以害今”(《史記·秦始皇本紀》),如不禁止,不利於政令的貫徹執行,統一局面將遭破壞。因此建議:凡《秦紀》以外列國史書皆焚毀;除博士官外,私藏《詩》、《書》、百家語者,限期交官府燒毀;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滅族;官吏知情不舉者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面,罰四年築城勞役;僅醫學、卜筮、種樹(農業)之書不燒。欲學法令者以吏為師。秦始皇批准李斯建議,下令施行。這就是焚書事件。次年,又發生了坑儒事件。從性質上講,坑儒是焚書的繼續,但起因有所不同。秦始皇晚年,為求長生不老,寄希望於方士尋覓仙藥。因此,方士盧生、侯生等很受寵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