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

評標徠委員會是指在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活動中,依法由招標人(採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建,負責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並提出評審意見的臨時性權威機構。

組建


評標委員會依法組建,負責評標活動,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或者根據招標人的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負責組建。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一般應於開標前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負責人


評標委員會設負責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或者由招標人確定。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與評標委員會的其他成員有同等的表決權。

專家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是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家名單中確定。
確定評標專家,可以採取隨機抽取或者直接確定的方式。一般項目,可以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技術特別複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專家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並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徠(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上述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是指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外的因參與評標監督工作或者事務性工作而知悉有關評標情況的所有人員。

組成規則


為了保證評標委員會的公正性、權威性,儘可能地有合理的知識結構和高質量的組成人員,因此法律規定,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
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有較高的專業水平,並依照法定的方式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若干規則


評標必須按法定的規則進行,這是公正評標的必要保證,因此規定:
招標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這是要求評標在封閉的狀態下進行,使評標過程免受干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這是以法律形式排除在現實中經常會出現的非法干預,排除從外界施加的壓力,也是在法律上保證公正評標,維護招標人、投標人的合法權益;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這是明確了評標的原則,也是為了保證評標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在評標中不應採用招標文件中未列明的標準和方法,也不應改變招標文件中已列明的標準和方法,否則將失去衡量評標是否公平、公正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這是保證公正評標的必要條件,評標委員會的成員的工作必須是合乎招標投標制度本質要求的,體現維護公平競爭的原則,並對自己的工作負個人責任,這就不但有規範,而且有責任,從而促使形成強烈的責任感;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這是由於評標委員會成員享有評標的重要權力,因而必須保證他們是廉潔公正的,就要求他們個人的行為絕對是嚴格地割斷與投標人的任何利益聯繫,所以對其個人行為作出了禁止性的規定;
參與評標的人員包括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和有關工作人員,都不得透露評標情況,也就是對評標情況負有保密義務,這是保證評標工作正常進行,並使評標工作有公正結果,防止參與評標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必要措施。
以上關於評標的若干規則,是招標投標法的重要內容,尤其是對評標委員會有嚴格的要求,這都是非常必要的,因為能否在評標環節上,對投標文件作出公正、客觀、全面的評審和比較,正是招標能否成功的一個關鍵,也是能否公正地推薦和確定中標人的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