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墓地
為公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社會福利設施
徠公益性公墓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為公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社會福利設施。公益性墓地實行籌建、驗收兩審制。公益性公墓不許對外經營、對外銷售。
受中國“入土為安”“有碑可祭”等傳統觀念影響,中國公眾對墓地始終保持需求狀態。但各地墓地價格持續攀升,甚至出現墓地價格超房價等現象,令許多百姓“望墓興嘆”,從而也激發了社會對於加大公益性墓地建設力度的呼籲。
北京首個城市性公益性公墓長青園骨灰林建成於2009年,位於東五環外、朝陽區黑莊戶。公益性墓地現處於發展階段,以後各地都將大力發展公益性公墓地。
2012年10月29日,民政部就首個《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設標準》(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徵求意見,擬根據骨灰安置規劃總量,將城市公益性公墓分為四類,並首度明確獨立墓穴的單位佔地面積不得超過0.5㎡。
公益性墓地
農村公益性墓地籌建須向縣級民政部門提交的材料:
(一)農村公益性墓地建設《申請報告書》;
(二)可行性報告;
(三)規劃部門批複文件;
(四)國土資源、林業等相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五)地籍證明,籌建墓地的位置、地形地貌圖;
(六)其他相關材料。
管理農村公益性墓地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不得以經營形式進行聯營、轉讓或承包。
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周期為20年,到期需要繼續使用的,須辦理續用手續。墓主不得擅自轉讓和買賣墓穴。
農村公益性墓地墓穴的收費,由墓穴用材成本和墓穴管理費用兩項構成,不得收取墓地建設、土地使用等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縣級物價部門制定。
農村公益性墓地不得接納遺體土葬。墓區內禁止建造豪華墓、宗族墓、活人墓,禁止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墓地應當設置管理機構或聘請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墓區的管理和維護;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服務功能,滿足群眾的喪葬需求。
墓地應建立健全墓穴用地登記、財務管理等制度,財務收支情況須納入政務公開內容,定期向社會公布。
徠農村公益性墓地所佔用地的土地為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加強農村公益性墓地監督、檢查,由市級民政部門制定年度檢查辦法,並組織實施。
未經批准,擅自興建農村公益性墓地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資源、林業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違反規定在公益性墓地內超面積建墓或超標準樹立墓碑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公益性墓地炒賣墓穴用地的,由縣級民政部門責令改正。
推進公益性墓地建設可有效解決百姓‘入土為安’的需要,實現基本殯葬服務均等化。由於公益性墓地的福利本質,其價格比盈利性公墓要便宜很多,可有效緩解老百姓眼下面臨的喪葬費用過高問題。此外,加大公益性墓地建設力度能夠對盈利性墓地形成價格壓力,在平抑墓地物價方面也能發揮重要作用。
由於公益性墓地本質是福利性設施,不以盈利為目的,多由地方政府出資或使用者集資建設,因此受地方經濟條件影響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