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業防腐蝕技術協會

1985年創辦的國家級法人團體

中國工業防腐蝕技術協會是2004年8月19日中國化工防腐蝕技術協會(成立於1985年)更名而成。是以石油和化學工業為主、工業企業為主、應用技術為主的面向國內外的技術性、專業性和行業性的國家級社會法人團體。現有團體會員800餘家。

協會簡介


經國務院同意,中國化工防腐蝕技術協會已於2004年8月19日正式在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更名為中國工業防腐蝕技術協會(簡稱中國防腐蝕協會),英文名為CHINA INDUSTRY ANTICORROSION TECHNOLOGY ASSOCIATION(縮寫CIATA)。
中國化工防腐蝕技術協會成立於1985年,履行國家賦予的“行業管理、技術交流、書刊編輯、業務培訓、專業展覽、諮詢服務”等職責。現有團體會員800餘家。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為了充分發揮生產、管理、科研等各方面專家在各個行業、產業、企業、組織、機構的標準化工作中的作用,廣泛開展防腐蝕領域的標準化工作,經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批准成立全國防腐蝕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
第三條 技術委員會是在防腐蝕專業領域內,從事全國標準化工作的技術工作組織,負責全國防腐蝕標準化的技術歸口工作。
第四條 技術委員會在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領導下,接受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的管理和業務指導,由中國工業防腐蝕技術協會負責日常管理。
第二章工作任務
第五條本技術委員會的工作領域:陰極保護、陽極保護、設備和管道用緩蝕劑應用等防腐蝕技術;防腐蝕襯裡、防腐蝕地坪、玻璃鋼鱗片應用等防腐蝕施工技術等(不包括建築施工和船舶行業)。
第六條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提出防腐蝕專業相關的標準化工作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的建議。
第七條 按照國家和行業制訂、修訂標準的原則,以及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方針,負責組織制訂防腐蝕專業標準體系表,提出防腐蝕專業制訂、修訂國家標準的規劃、年度計劃和採用國際標準的建議。
第八條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計劃,組織防腐蝕專業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和複審工作。
第九條 組織防腐蝕專業國家和行業標準送審稿的審查工作,對標準中的技術內容、採用國際標準情況等提出審查結論意見,提出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
第十條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作好防腐蝕專業國家和行業標準的通報和諮詢工作。
第十一條 受標準制定部門的委託,負責組織防腐蝕專業的標準的宣講、解釋和培訓,推動標準的實施;對防腐蝕專業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做出書面報告;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防腐蝕專業標準化成果獎勵項目的建議。
第十二條 積極組織收集和分析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發展動態,翻譯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向企業提供諮詢和服務。
第十三條 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的委託,承擔國家標準的外文譯稿和承擔國際標準的起草工作,積極推薦我國標準成為國際標準。
第十四條 受有關主管部門委託,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認證、審定免檢產品和認定國家名牌產品等工作中,承擔防腐蝕專業標準化範圍內產品質量標準水平評價工作。受有關主管部門委託,可承擔防腐蝕專業引進項目的標準化審查工作,並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標準化水平分析報告。
第十五條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及有關主管部門的委託,辦理與防腐蝕專業標準化工作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條在完成上述任務前提下,技術委員會將面向全社會開展防腐蝕專業標準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業的委託,承擔防腐蝕專業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審查和宣講、諮詢等技術服務工作。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技術委員會由企業、科研院所、檢測機構、高等院校、認證機構、政府組織、行業協會等有關方面選派的在職專家組成。每屆技術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五年。全國防腐蝕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組成方案,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十八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49人,其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5人。技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人,秘書2人。聘請在防腐蝕專業享有盛譽的專家、學者4人擔任技術委員會的顧問。
第十九條 主任委員負責技術委員會的全面工作,通過秘書處就技術委員會的主要工作向有關管理部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通報。主任委員應指導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履行其職責。秘書長負責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確保技術委員會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條 委員應代表所在單位積極參加技術委員會的工作。對不履行職責,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技術委員會活動,或經常不能參加技術委員會活動及因工作變動,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者,由技術委員會提出調整或解聘的建議,並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需增補的委員由技術委員會推薦人選,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和聘任。委員在本技術委員會內有表決權,並有權獲得本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文件。
第二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設觀察成員。觀察成員由本專業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提出申請,技術委員會批准。觀察成員人數不限。觀察成員的代表可被邀請列席技術委員會的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但無表決權。觀察成員有權獲得本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文件。
第二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設秘書處。技術委員會秘書處設在中國工業防腐蝕技術協會。中國工業防腐蝕技術協會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受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的委託,指導和管理秘書處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員擔任秘書,為秘書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秘書處的工作納入中國工業防腐蝕技術協會的工作計劃。秘書處在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和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包括標準草案的分發和反饋意見的處理、會議的準備、各相關報告的編寫、標準的報批等。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家和行業的制定、修訂標準計劃的要求,提出國家標準和行業制定、修訂計劃項目的建議,並報送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計劃,協助組織計劃的實施,指導和督促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進行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
第二十五條 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在調查研究驗證
的基礎上,提出標準徵求意見稿(包括附件),分送技術委員會有關委員以及有代表性的單位和個人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時間一般為兩個月。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對所提意見進行綜合分析后,對標準草案進行修改,提出標準送審稿,報送秘書處。
第二十六條 秘書處將標準送審稿送正或副主任委員初審后,提交全體委員進行審查(會議審查或函審)。秘書處應在會議前一個月或投票前兩個月,將標準送審稿(包括附件)提交給審查者。審查時,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必須有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過。(會審時未出席會議,也未提出書面意見者,以及函審時未在規定時間內投票者,按棄權計票)。對有分歧意見的標準或條款,須有不同觀點的論證材料。審查標準的投票情況應以書面材料記錄在案,作為標準審查意見說明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 審查通過的標準送審稿,由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標準報批稿及附件,送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或工作組應對標準報批稿的技術內容和編寫質量負責。
第二十八條標準報批稿經秘書處複核,秘書長簽字后,送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審核,並按規定程序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布。
第二十九條技術委員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可與審查標準結合進行)總結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計劃,檢查經費使用情況等。
第五章經費
第三十條技術委員會的活動經費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籌集和開支。
第三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的活動經費由以下幾方面提供:
1)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標準制修訂補助經費;
2)主任委員、副主任單位及秘書長所在單位提供適當的補助經費;
3)委員和委員單位、觀察員和觀察員單位交納的會費或補助經費;
4)開展本專業標準化的諮詢、服務工作的收入;
5)有關方面對本專業標準化工作的資助(含標準的制定、修訂項目的集資)。
第三十二條 秘書處負責以上各項費用的收取。
第三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的經費主要用途:
1)技術委員會會議等活動費用;
2)向委員和單位委員提供資料所需費用;
3)標準編、審費,出版物編輯、國際標準文件翻譯等稿酬和人員勞務等費用;
4)對制定、修訂標準提供補助;
5)不定期給予對技術委員會工作做出較大成績的委員(含單位委員)給予獎勵和表彰;
6)秘書處辦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費用。
經費中每項開支應由秘書處提出,秘書長簽字,主任委員審批後方可支出。
第三十四條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指派專人對技術委員會的經費進行管理。秘書處應每年向全體委員作經費收支情況報告,並書面報告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技術委員會的代號為SAC/TC ,英文名稱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of Anticorrosion Standardization。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全國防腐蝕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上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自批准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