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老年人優待辦法

陝西省老年人優待辦法

《陝西省老年人優待辦法》經2005年陝西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5年9月30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5〕31號印發。該《辦法》共14條,由陝西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陝西省老年人優待辦法》的通知
(陝政發[2005]31號)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陝西省老年人優待辦法
第七條 各設區市、縣(區)政府對90—99周歲的高齡老人,每人每月發給不低於50元的生活保健補貼,所需資金由各設區市和縣(區)財政共同負擔。
第十二條 《陝西省敬老優待證》由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代省政府統一印製併發放。縣級以上老齡工作機構可集中代辦。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陝西省老年人優待辦法》的通知
陝政發〔2005〕31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陝西省老年人優待辦法》已經2005年省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辦法


陝西省老年人優待辦法
陝西省老年人優待辦法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進一步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做好對老年人的優待服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凡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年滿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憑《陝西省敬老優待證》(以下簡稱《敬老優待證》),享受本辦法的優待服務。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老年人優待服務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做好老年人優待服務工作。鼓勵和提倡有關單位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
第三條 老年人憑《敬老優待證》,可免費進入國有或國家投資為主體的公園、旅遊景點、風景名勝區、博物館、紀念館等。在上述場所舉辦專項活動期間,門票可按半價收費。非國有經營的公園、旅遊景點、風景名勝區、博物館、紀念館等,應履行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和為老服務的社會責任,對老年人實行優待服務,具體措施由投資主體確定。
第四條 老年人憑《敬老優待證》,免費使用收費公共廁所。
第五條 老年人憑《敬老優待證》在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含民營和個體診所)就醫時,享受優先就診、化驗、檢查、交費、取葯、住院的服務。各設區市、縣(區)級衛生部門,每年應為百歲以上的老年人免費體檢一次。
第六條 老年人憑《敬老優待證》,可優先購買火車票、長途汽車票、飛機票,享受各設區市政府已經出台的老年人乘車優待辦法。省內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及公共交通工具內,應設老年人專座。
第七條 各設區市、縣(區)政府對90—99周歲的高齡老人,每人每月發給不低於50元的生活保健補貼,所需資金由各設區市和縣(區)財政共同負擔。對100周歲以上(含100周歲)的高齡老人,每人每月發給不低於100元的生活保健補貼,所需資金由省財政負擔。各地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逐步提高高齡老人的生活保健補貼標準。高齡老人的生活保健補貼由當地老齡部門負責發放。
第八條 老年人不承擔各種社會集資。農村老年人可免交鄉村公益事業金,不承擔村級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的出資、投勞義務。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和法律諮詢服務機構,應優先為老年人提供有關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方面的法律諮詢。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按有關程序申請法律援助。
第十條 涉及老年人優待服務的單位和場所,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掛牌明示服務內容,設立老年人服務標示牌,落實服務條款,提供優質文明服務。
第十一條 本辦法頒布實施后,各設區市政府已經制定出台的老年人優待政策繼續執行,執行時採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