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克功事件
1937年11月5日—11日
黃克功,江西南康人,少年時代就參加了中國工農紅軍,經歷過井岡山鬥爭和二萬五千里長征,紅一、二、四方面軍會師時,他已是身經百戰的紅軍旅長。他在抗大學習后留校任職,擔任抗大第六隊隊長。1937年10月5日,黃克功因逼婚未遂,在延安延河畔槍殺了陝北公學女學員劉茜。事件發生后,邊區群眾反映強烈,要求嚴懲。也有不少同志認為黃克功曾立過功,年紀還輕,應該給他一個戴罪立功的機會。以毛澤東為首的中共中央高度重視,專門召開會議進行研究。鑒於案情重大,群眾看法又不一致,確有典型的法制教育意義,邊區政府及高等法院根據中央的指示,於10月11日在陝北公學大操場,召開了數千人的大會,進行公開審判。法院經審理,宣布判處黃克功死刑並立即執行。恰在這時,收到毛澤東10月10日寫給當時任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刑庭審判長雷經天的一封信,併當場宣讀。毛澤東在信中嚴肅指出:“黃克功過去鬥爭歷史是光榮的,今天處以極刑,我及黨中央同志都是為之惋惜的。但他犯下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個共產黨員、紅軍幹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殘忍的、失掉黨的立場的、失掉革命立場的、失掉人的立場的行為,如為赦免,便無以教育黨,無以教育紅軍,無以教育革命者,並無以教育做一個普通的人,因此中央與軍委便不得不根據他的罪惡行為,根據黨與紅軍的紀律,處他以極刑。”“一切共產黨員,一切紅軍指戰員,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黃克功為前車之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