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所得率

應稅所得率

應稅所得率對採取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或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徠採用的一項標準,是應納稅所得額占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的比例,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尺度和標準,

基本定義


應稅所得率=(應納所得額/銷售收入),就是應納稅所得額與銷售收入的比率,而所得稅負擔率就是應納所得稅額與銷售收入的比率。
應稅所得率是對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不是應納所得稅額)時預先規定的比例,是企業應納稅的所得額占其經營收入的比例。該比例根據各個行業的實際銷售利潤率或者經營利潤率等情況分別測算得出。它不是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規定,按核定徵收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能夠正確核算的情況下,可按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出應納稅額,據以申報納稅。
以上清楚地說明,應稅所得率不是稅率。企業所得稅稅率是稅法規定的企業應納所得稅額占其應納稅所得額的比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不管是查賬徵收企業還是核定徵收企業,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均為25%,如果是稅務局確認為小型微利的可按20%減征,所以,將應稅所得率等同於稅率的看法是錯誤的。
調整部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是我國經濟發展客觀需要

調整目的


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調整部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是根據我國經濟發展和稅收徵收管理實際情況,對實行核定徵收方式的企業加強所得稅徵收管理而採取的措施。
2000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了《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對依法不設置賬簿或者應設而未設賬簿、財務會計核算不健全、未按規定保存賬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不能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納稅資料、未按規定申報等6種情況的納稅人,依法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並規定了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兩種方法,一種是直接核定應納稅所得稅額,另一種是根據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據以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暫行辦法》下發執行以來,對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進一步規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工作,保證企業所得稅及時、足額徵收入庫,起到了積極作用。
但是,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暫行辦法》規定的應稅所得率已不能適應變化了的形勢,主要存在比例偏高和難以執行到位的問題。如《暫行辦法》規定,工業和商業的應稅所得率為7%-20%,建築業為10%-20%,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規範,以及企業之間競爭的加劇,企業利潤率趨於降低。據《中國統計年鑒》數據,2004年全國工業企業平均銷售利潤率為5.98%,2005年全國建築業的平均銷售利潤率為2.6%,商業批發業的平均銷售利潤率為6.24%,均低於《暫行辦法》規定的應稅所得率。由於規定的應稅所得率比實際偏高,使納稅人面臨稅負不合理和稅負過重的雙重壓力,增加了執法難度。個別地區為了降低執法難度,突破了《暫行辦法》的規定,擅自下調應稅所得率,使同一地區相同情況的納稅人因徵收機關不同而產生了不同的稅負,納稅人難以理解。也有個別企業通過隱瞞、轉移收入、擴大成本費用等方式,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針對上述問題,為儘快解決當前稅收執法當中的突出矛盾,國家稅務總局對《暫行辦法》規定的應稅所得率進行了適當調整。

主要依據


核定徵收企業的應稅所得率調整,既關係到納稅人稅收負擔能力和持續發展問題,同時也關係到國家稅收能否及時、足額入庫和堵塞稅收征管漏洞,有效防止偷稅、漏稅問題。因此,應稅所得率的確定必須與納稅人的盈利水平相匹配,如果應稅所得率定得過高,納稅人的實際稅負會過重;如果定得太低,核定徵收就演變成了一種稅收優惠。為準確確定納稅人的盈利水平,我們對各行業的利潤率多渠道進行了測算。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源報表統計數據測算。各行業平均利潤率測算結果如下:工業:7%;運輸業:9%;商品流通業(包括批發和零售):3%;施工房地產開發業:6%;旅遊飲食服務業:9%;其他行業:8%。
二、分不同地區進行測算。為了慎重起見和準確掌握實際情況,選擇山西、山東、廣東、黑龍江、重慶、甘肅等6個不同經濟發展程度的省市,對各行業平均利潤率進行測算。測算結果如下:工業:5%-13%;交通運輸業:9%-14%;商業(批發):4%-7%;商業(零售):4%-9%;建築業:6%-15%;餐飲業:8%-15%;服務業:9%-15%;娛樂業:15%-25%。
三、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數據進行測算。參考《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資料,對部分行業利潤率進行了測算。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各種原因,上述測算依據的統計數據普遍存在不夠完整準確的問題,因此測算結果不一定完全符合實際情況,個別行業測算的平均利潤率可能偏低。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在綜合上述測算結果,並參考稅收實際征管情況,適當調整了部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

三大變化


調整應稅所得率有以下變化:
一、對行業進行了細化。《暫行辦法》只分五個大行業規定應稅所得率。由於大行業內部不同子行業的利潤率差別較大,對大行業進行細分,這樣更符合行業內部各個子行業的實際情況,也便於稅務機關操作。
二、適當降低部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標準。根據測算情況,對農林牧漁業、製造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飲食業和娛樂業適用的應稅所得率適當降低。
三、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的規定執行,不得事先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核定徵收方式徵收所得稅。
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適用範圍沒有變化
記者:這次調整部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是否意味著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發生了變化?
徠負責人:這次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變化了的新形勢和新情況,及時調整了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部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使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工作更加符合稅法精神和企業實際情況,得到了納稅人、基層稅務機關和社會的廣泛歡迎和好評。調整部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並不是調整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這裡我要特別說明:
一、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適用範圍沒有變化。此次只是對一些行業的應稅所得率做了調整,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適用範圍並沒有變化,就是說,實行核定徵收方法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仍然是屬於《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的6種情形的納稅人。
二、企業所得稅稅率沒有變化。個別媒體報道調整部分行業應稅所得率的消息時,由於不夠了解有關情況,說成是國家稅務總局調低八個行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這是不準確的,容易使納稅人造成錯誤理解。前面已經說明,應稅所得率不是稅率,調整應稅所得率不是調整稅率。雖然調低應稅所得率的結果也會使企業少繳所得稅,但與降低稅率的性質完全不同,絕不能等同起來。調整應稅所得率后,實行按應稅所得率方法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仍應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繳納的所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