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權利

概念

公權利為人民根據法律,要求公機關行為或不行為的權利。公權利的相對為公權力;也就是公權利行使主因來自公機關公權力之行使。

基本介紹


此公權利如源於公權力行使造成侵害所主張時,則稱為主觀性公權利或防禦性公權利。
私權利、公權力與人民的公權利有密切關係,例如官方公權力有其影響公共領域消費的力量,但卻同時涉及人民私權利及公權利。
公權力是人類共同體成員對內、對外做出行為的能力,right和power,人類轉移多少right,然後再轉化成多少power,這種權力包括人類共同體做出的行為,也包括人類共同體對人類外部做出的行為,向老虎、獅子、地震、自然災害等做出的行為,人類共同體是指人類根據地域、民族、經濟關係、政治信仰或者統的需要而形成的社會群體,如部落、西方的城邦、現代的國家,還有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居委會、婦聯等等,國際上的社會組織,聯合國等等,還有經濟組織(如WTO)也享有一定的公權力,人類共同體是在不同的時間按照不同的民族、地域、政治信仰、社會需要形成、發展起來的,講公法,離不開這兩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