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經費

義務教育活動所需要的一切費用

義徠務教育經費是指義務教育活動所需要的一切費用。包括義務教育的基建費用,教學設備,教學儀器、圖書資料等的購置與維修費用和教輔人員的培訓、工資、福利費用等。

來源


1.財政撥款。
這是義務教育經費的最主要來源。義務教育法第12條規定:“國家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這裡的兩個“增長”,是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雙方共同努力實現的。在“七五”期間,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事業費將達到兒66億元,比“六五。期間增長72%。已經大大高於同期的計劃財政增長比例。但要實現后一個增長,還要花大力氣。為了使經濟困難地區順利地實施義務教育,義務教育法還規定:“國家對經濟困難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經費,予以補助”。
2.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
教育事業費附加是國家為了發展教育事業,特別是為了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面向城鎮企業、個體經營者和農村承包戶徵收的稅收附加款項。這是解決義務教育經費來源的一項重要途徑。義務教育法第12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在城鄉徵收教育費附加,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殖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2%,分別與產品稅、增殖稅、營業稅同時繳納。在城鎮,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機關徵收,在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由鄉鎮人民政府徵收。《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明確規定;教育費附加拓用於改善基礎教育的教學設施,不得挪做他用”。
徠3.社會力量及個人捐資。
中華民族有興學的傳統,武訓行乞辦“義學。,陳嘉庚先生捐巨資辦學都已載入了不朽的史冊。所以鼓勵社會及個人捐資助學是解決義務教育經費不足的又一渠道,也是義務教育法鼓勵社會辦學原則的體現。這些年,隨著經濟的發展,在社會上有大量的資金,只要引導得法,社會及個人捐資助學的可能性是很大的。特別要調動海外的華僑、華人捐資辦學的積極性。如果辦得好,可以局部緩和義務教育經費緊張的狀況。所以義務教育法第12條規定:“國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個人自願捐資助學”。
除此之外,還要合理使用已有的義務教育經費,堅決制止挪用、侵佔、剋扣義務教育的經費。嚴格控制社會各方面向學校徵收費用,嚴禁向學校亂攤派。

特點


1.收益的公益性
國家規定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可見實施義務教育所發生的耗費,其受益的是未來的全體公民,獲取的是社會效益。
2.投資的遲效性
義務教育的投資不可能立見成效,其成果一般要通過受教育者的實際生產活動才能轉化為直接的、物化的生產力,所以,投資的效益需要經過很長的時間才能顯現出來。
3.回報的長效性
義務教育在人的素質形成過程中所起的基礎性作用表現在:對個體而言,將終身受用;對總體而言,則顯示在持續地推動社會文明和社會進步發展之中。
4.需求的均衡性
由於義務教育基礎位置的特殊性,決定了中小學校與高等學校負有教學、科研雙重任務的不同,義務教育學校所承擔的任務主要是教學。義務教育學校承擔任務的單純性,決定了其對經費的需求不會出現大起大落。
5.耗費的必須性
義務教育在人的生理、心理發育階段中所佔的地位和作用,決定了義務教育經費消耗的必須。如果資金不能保證,造成的現象一般是少開課程,減少內容,降低要求,後果是培養質量的下降,其結果一是侵犯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二是造成了無可彌補的損失——對學習個體而言,因其成長發育的時間不可逆轉而影響終身。
6.投入的超前性
義務教育的受教育者當前的學習是為了準備參與未來的生活,因此,教育內容的選擇不僅應服從於現實社會的需要,還應著眼於社會發展的需要,不能讓未來的公民再“重新學寫字,重新學說話,重新學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