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保證金
股票術語之一
所謂保證金,在現實的證券市場中,是指客戶為進行場內交易,在開立的指定交易賬戶內存入的一定數量的資金,作為證券商和交易員代理其買賣證券的擔保。保證金的實質是客戶向證券商承諾其擁有足以供證券商代理其買賣證券的資金,並且由其在該保證金範圍內承擔因其指定交易而產生的不利後果,因此它本質上是一種以資金額度為表現形式的信用擔保。
證券交易保證金是我國民法理論中關於所有權的一種特例,傳統的民法理論堅持所有權的所有和佔有相統一原則,但是證券交易保證金的所有權在其處於保證金狀態之下為客戶所有,並為證券商佔有,只要該筆資金處於保證金狀態之下,證券商對該筆資金的佔有不能影響客戶的所有權形態。在此種狀態下,包括證券商在內的任何主體在未經客戶同意的情況下對該筆資金實施處分,都是侵犯了客戶對保證金的所有權。
證券保證金比率是為了控制證券市場的信用投資規模,防止市場出現過度投機,中央銀行實行對證券購買者在買進證券時必須支付現金的比率加以規定並可隨時調節的制度。目前證券保證金比率已成為各國中央銀行貨幣政策中的選擇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例如,在保證金比率為60%時,證券購買者就必須支付60%的現款,其餘40%才可以向銀行貸款,但同時以購入的證券向銀行作抵押。
由於全部交易是藉助於貸款完成的,購買證券時支付現金的部分,實際上就是交易者為獲得貸款支持而必須擁有的保證金,因此,這一比率習慣上稱為證券保證金比率。
一國中央銀行可通過變化證券保證金比率來控制銀行信貸規模,從而達到控制市場貨幣供應量的目的。提高證券保證金比率意味著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申請以證券為擔保的貸款比率縮小了,從而可達到減少整個社會信貸規模的目的。
保證金比率越高,信用規模越小。在中央銀行認為證券投機過度,證券價格過高時,提高保證金比率就可以抑制市場需求,使價格回落。反之,在證券市場低迷時則降低保證金比率。
第四章 保證金和擔保物
第三十二條 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標的證券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
第三十三條 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或凈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二)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三)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
(四)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五)權證折算率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