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產、銷售竊聽、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間諜專用器材的行為。“專用間諜器材”是指進行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空髮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
非產、銷售諜專器材罪非產、銷售專諜器材。非產、銷售,指權產、銷售違反規,營,擅製造、買賣專諜器材,雖產、銷售權違反管規達指標超範圍、超指標產違反規銷售。
客非產、銷售諜專器材罪客竊、竊照專諜器材,指諜殊需列器材:()暗藏式竊、竊照器材;()突式收、密碼、密號具;()獲取監、截收器材;()專諜器材。
罪責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間諜專用器材而非法生產、銷售的主觀心理狀態。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間諜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間諜專用器材是國家安全機關用來進行秘密偵察、聯絡的工具。這些工具是國家安全機關進行技術偵察,履行安全保衛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這些手段使用不當則會侵犯公民隱私、企業的商業秘密等。另外,秘密聯絡、截密等器
倆個體戶犯非法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被判刑材直接關乎國家安全利益,因此,對這些間諜器材的生產、配售、使用都必須進行嚴格的管理。根據國家安全法和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範圍由國家安全部確認,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生產、配售都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安排、批准。如1996年公安部《公安系統普通密碼、密碼機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公安系統使用的普通密碼、,密碼機均由公安部辦公廳機要處統一訂購、配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機要部門負責所轄範圍內密碼、密碼機的申購、配發和安裝。不得擅自購買、使用未經審查批准或從國外進口的密碼機。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擾亂了國家對間諜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非法間諜專用器材流入社會,嚴重侵犯公民個人隱私、侵害商業秘密同時將會給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失,尤其是秘密聯絡、截密電子設備等流入社會將給社會秩序和國家全利益構成嚴重的威脅。根據本條的規定,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予以特別管理的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等專用器材是用來秘密偵聽、拍攝偵查對象的言語、行動的工具,其餘如空髮式收發報機、密碼本、密寫工具、電子監聽、截收器材等是用來進行秘密聯絡、破譯密碼、截密的工具。包括:(1)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2)突髮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3)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4)其他專用間諜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