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官等級
法官等級制度
中國法徠官等級法官的等級確認,以法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審判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大法官和一級、二級高級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級,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及所轄法院的三級、四級高級法官和一級、二級法官,以及高級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級,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中級人民法院及其所轄法院的三級、四級、五級法官的等級,由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批准。
從1997年12月12日開始為了實現對法官的科學管理,增強法官的責任心和榮譽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國家實行法官等級制度。
首席大法官周強和王勝俊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級、二級;
(三)高級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四)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
最高法常務副院長、一級大法官沈德詠
副院長:一級大法官至二級大法官;
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至二級高級法官;
庭長:一級高級法官至二級高級法官;
副庭長:一級高級法官至三級高級法官;
審判員:一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助理審判員:一級法官至三級法官。
院長:二級大法官;
副院長:一級高級法官至三級高級法官;
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庭長:二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副庭長:二級高級法官至一級法官;
審判員:二級高級法官至二級法官;
助理審判員:一級法官至四級法官。
院長:一級高級法官至三級高級法官;
副院長:二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審判委員會委員:三級高級法官至一級法官;
庭長:三級高級法官至一級法官;
副庭長:三級高級法官至二級法官;
審判員:三級高級法官至三級法官;
助理審判員:二級法官至五級法官。
院長:三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副院長:四級高級法官至一級法官;
審判委員會委員:四級高級法官至二級法官;
庭長:四級高級法官至二級法官;
副庭長:四級高級法官至三級法官;
徠審判員:四級高級法官至四級法官;
助理審判員:三級法官至五級法官。
(一)一級大法官、二級大法官、一級高級法官、二級高級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級,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批准。
(二)高級人民法院及其所轄法院的三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法官、一級法官、二級法官和高級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級,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批准。
(三)中級人民法院及其所轄法院的三級法官、四級法官、五級法官的等級,由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批准。
(一)二級法官以下等級的法官晉級在職務編製等級的幅度內:五級法官至三級法官,每晉陞一級為三年;三級法官至一級法官,每晉陞一級為四年。晉陞期限屆滿,經考核合格,方可晉陞。
(二)一級法官以上等級的法官晉級實行選升。
(三)晉陞高級法官,須經專門培訓合格,方可晉陞。
(四)法官由於職務提升,其等級低於新任職務編製等級的,應當晉陞至新任職務編製等級的最低等級。
(一)法官被調任下級職務后,其等級高於新任職務編製等級的最高等級的,應當降低至新任職務編製等級的最高等級。
(二)法官有違法亂紀行為的,可以按照規定降低其法官等級。
(三)法官等級的降低,一般每次只降一級。法官等級降低不適用於五級法官。
(四)法官被降低等級后,其法官等級晉陞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級重新計算。
(五)法官被免除法官職務后,其法官等級應當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