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約定金
證約定金
證約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實作為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的證明的定金。證約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合同是否成立與定金的交付沒有關係。我國《擔保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沒有對證約定金作出專門規定,但是司法實踐認可交付定金的書面證明(如收據)為主合同已經成立的證據。
定金是以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依其性質和效力通常可分為成約定金、證約定金、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立約定金。
證約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合同是否成立與定金的交付沒有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沒有對證約定金作出專門規定,但是司法實踐認可交付定金的書面證明(如收據)為主合同業已經成立的證據。事實上,證約定金是一般定金都具有的共性,大多數情況下,定金的證約性質不因當事人專門約定而產生和獨立存在,而是由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成約定金所派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