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合伙人
律師事務所的合作模式
律師事務所的一種合作模式,幾個律師一起開辦律師事務所。他們就是律師合伙人:1.律師事務所與人合作經營、或參與同一律師事務所,一起工作的人。2.與別人共同從事於律師事務所的人。以贏利為目的共同經營律師事務所而合夥的兩人或多人中的一個。3.由律師事務所合夥組織結合在一起的律師。4.一個與另一位合作或協助他執行律師事務的人。
合伙人是指投資組成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夥企業的主體,了解合夥企業首先要了解合伙人。
合伙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實際立法中,各國對於合伙人向合夥企業投資、合夥經營方面的要求,是大體相同的,而對於合伙人的自然身份、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定,則由於法系的不同和習慣上的差異而有所區別。在對合伙人的身份方面,多數國家規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允許法人參與合夥;少數國家或地區則禁止法人參與合夥。在對合伙人的行為能力方面,所有國家都禁止無行為能力人參與合夥,但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參與合夥的問題,則有的國家予以允許,有的予以限制或禁止。
合伙人的責任形式,指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是合夥企業區別於法人類企業的本特徵。對於合伙人的責任形式,不同國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規定,有的要求所有合伙人都承擔無限責任,有的規定合伙人可承擔有限責任,有的允許部分合伙人在有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基礎上承擔有限責任,有的還要求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人對企業債務負連帶責任。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應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作為合夥企業的投資人,合伙人在企業享有權利,也負有義務。一般而言,合伙人的權利為經營合夥企業,參與合夥事務的執行,享受企業的收益分配;義務為遵守合夥協議,承擔企業經營虧損,根據需要增加對企業的投入等。由於合夥企業是人合性企業,合伙人的權利義務主要由合夥協議予以約定,對於一些特定的權利義務也可以在事後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確定。但對有些合伙人的特定權利義務,法律也進行了一些必要的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一條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按照協議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加盈餘分配的,視為合伙人。”
根據上述規定,在個人合夥中,合伙人可以拿資金、實物、技術、技術性勞務等,作為合夥的投資。應該說,凡是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的標的,都可作為個人合夥時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