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版權

通過數字媒體傳播內容的權利

各類出版物、信息資料的網路出版權,可以通過新興的數字媒體傳播內容的權利。包括製作和發行各類電子書、電子雜誌、手機出版物等的版權。

簡介


隨著全球信息化進程的推進以及信息技術向各個領域的不斷延伸,數字出版產業的發展勢頭強勁,並日益成為我國出版產業變革的“前沿陣地”。有預測數據顯示,到2020年,我國網路出版的銷售額將佔到出版產業的50%,而到2030年,90%的圖書都將是網路版本。
數字版權也就是各類出版物、信息資料的網路出版權,可以通過新興的數字媒體傳播內容的權利。包括製作和發行各類電子書、電子雜誌、手機出版物等的版權。
一般出版社都具有該社所出版圖書資料的自行出版數字版權,少數有轉授權,即可以將該數字出版權授予第三方機構進行使用。
數字版權
數字版權

管理


數字版權管理,英文全稱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主要採用的技術為數字水印,版權保護,數字簽名,數據加密。一般翻譯為數字版權保護或數字版權管理。DRM分為兩類一類是多媒體保護,例如加密電影、音樂、音視頻、流媒體文件。另外一類是加密文檔,例如Word,Excel,PDF等。DRM主要通過技術手段來保護文檔、電影、音樂不被盜版。這項技術通過對數字內容進行加密和附加使用規則對數字內容進行保護,其中,使用規則可以斷定用戶是否符合播放。

系統原理


系統會將密鑰標識和許可證頒發機構地址寫入打包加密后的內容的頭部,並且使用另一對密鑰,通過橢圓曲線加密演演算法對頭部信息進行簽名,防止頭部信息被非法修改。內容部分的加密過程可以簡單描述為,首先使用SHA-1散列演演算法處理56位密鑰,得到一個160位,即20位元組的密鑰散列。這個密鑰散列的前12位元組將用作生成加密過程中使用的密鑰。這12個位元組將作為一個密鑰,通過RC4演演算法加密一個全零的64位元組串,得到一個64位元組的加密結果,其中前48位元組,即12個32位字作為產生加密內容使用的密鑰的來源,分別針對前面6個32位字的和後面6個32位字進行操作。對於被加密的內容來說,首先把被加密的內容切分為8個位元組的數據塊。對於每一個8個位元組的數據塊,它的前32位數據將和上述密鑰的前面6個32位字的進行運算,后32位數據將和上述密鑰的後面6個位元組進行運算。具體運算過程是,32位數據與6個32位字的的密鑰的第一節位元組相乘,然後除以4294967296取其餘數,並交換結果的高16位和低16位,然後再與6個32位字的的密鑰的第二節位元組相乘,然後除以4294967296取其餘數,並交換結果的高16位和低16位,然後再與6個32位字的的密鑰的第三節位元組相乘,然後除以4294967296取其餘數,並交換結果的高16位和低16位,然後再與6個位元組的密鑰的第四節位元組相乘,然後除以4294967296取其餘數,並交換結果的高16位和低16位,然後再與6個32位字的的密鑰的第一節位元組相乘,然後除以4294967296取其餘數,並交換結果的高16位和低16位,然後再加上6個32位字的密鑰,然後除以4294967296取其餘數,上述過程定義為函數f(x),設一個64位狀態值,並設初值為零。

國內現狀


目前我國數字出版市場雖已取得巨大的進步,但是中國出版業由傳統的出版模式向數字化模式轉型的道路不會平坦,版權問題隨時可能影響該行業的健康發展。
關於數字版權保護,由於數字出版是以技術開發與版權增值為核心的產業,版權保護是其發展的核心問題。在美國,版權產業是其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因和信息經濟的驅動力,可以說,沒有版權保護,就沒有好萊塢的全球市場。在我國,由於數字技術對傳統版權保護帶來的衝擊,數字作品的版權不能得到充分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每每受到傷害,再加上為數相當多的網民缺乏良好的版權保護意識以及正確的數字消費觀等,導致數字出版產業鏈不完善,無法進行正常的產業循環,數字出版業難以得到健康發展。以上是我們在數字出版領域之間還存在的矛盾和問題。
事實證明,圖書數字化以後,盜版極其容易,複製件與原件一模一樣,而且複製幾乎沒有什麼成本,這就使得網路出版的版權控制更加困難。一些新出版的暢銷圖書很快被做成電子書在網上流傳,但這往往是一些個人網站未經授權擅自製作的,是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因此,目前很多出版社都不願意讓自己出版社的圖書數字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對數字出版中盜版問題的恐懼。版權的法律保護問題解決不好,即使產業本身具有發展潛力,出版社對數字出版也只能是敬而遠之。儘管目前比較流行的數字版權技術DRM是採用下載計費、數字底紋加密和硬碟綁定等措施實現對網路出版物傳播範圍的控制,它可以嚴格控制電子圖書的閱讀期限、閱讀次數,不經授權讀者不能將電子圖書複製給朋友,也不能列印,可以對網路出版物進行一些必要的版權控制和管理,但網路出版物形式多種多樣,製作技術手段不斷進步,硬體產品日新月異,很難形成一種通用的、有效的數字版權技術來徹底地保護各種網路出版物,並且保證其加密技術永遠不被破解。因此,數字出版領域的版權保護問題已經成為制約出版社進入數字出版領域的障礙之一。對此,除了加大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外,也要在版權保護的技術方面加以突破和創新。
首先,“出版”是有許可權的;網際網路上發布資訊是很方便,方便到什麼人都可以發。於是不良信息、錯誤信息也遍布整個網路,有序的信息是財富,無序的信息是垃圾。更重要的是“出版”是有版權的。現在的網路資訊大多數是你抄我、我抄他,快捷的複製技術培養了一大批Google作者,藉助Google和Copy他們可以在幾天內完成一篇宏偉大作。出版商們敢將自己的吃飯傢伙發布在這樣的媒體上嗎?
所以數字出版首先因素:數字出版物只能看,不能無償傳播。(現在國內的一些原創文學網站已經採用了後續章節以圖片方式發布的方法)
其次,我國有關數字出版的法律依然滯后。我國有關網路出版的法律法規迄今為止只有兩部,這兩部法律對於發展日新月異的網路出版業來說,可謂“年代久遠”。因為法律的滯后,數字出版領域的版權糾紛由來已久,且呈愈演愈烈的趨勢。
話說白了,其實數字出版的迷茫性核心,是版權的歸屬性和利益分配問題。計算機網路技術的發展,滿足了媒體廣布要求(誰不想自己的作品多發),但損傷了媒體的贏利要求(誰願意自己的東西被濫發)。更何況,掌握著現代化的快速內容發布的非正規通道,利用非自產內容粘著住大量讀者,硬割去了大量的廣告份額,這才是出版數字化的傷心這處。

版權保護


1.在選擇行業協會等第三方平台快速電子數據登記備案,
2 .選擇具備技術背景強和可信第三方支撐平台存證和認證:大眾版權保護平台,進行數字版權作品存證時間認證和多緯度智能認證,其科學性 可以自主驗證對證。數字版權歸屬權糾紛時,提供初步證據,需要時司法鑒定機構,提高法律證據有效性,與官方人工登記 預防侵權相互補充

相關案例


2007年“七位知名作家狀告書生”和的“400位學者狀告超星盜版”等事件一度成為業界關注的焦點,數字版權問題也成為業界的談論的焦點話題。因此我國應儘快更新相關的法律法規,讓作者和發行單位建立起授權的暢通平台,讓數字出版業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促使市場能得到有效的運作。
隨著數字出版市場的逐步發展,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自己在數字版權以及網際網路版權方面的權益。如何妥善處理這個問題成為數字出版行業良性發展的關鍵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