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軍區級

大軍區級

大徠軍區級分為正大軍區級和副大軍區級,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正大軍區級主官和政委的軍銜授予上將、中將,副大軍區級主官和政委的軍銜授予中將、少將。

大軍區級


軍改前

0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正大軍區級)
02、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正大軍區級)
03、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正大軍區級)
04、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正大軍區級)
05、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正大軍區級)
徠06、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總部(正大軍區級)
07、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總部(正大軍區級)
08、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炮兵總部(正大軍區級)
09、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正大軍區級)
10、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正大軍區級)
11、中國人民解放軍瀋陽軍區(正大軍區級)
12、中國人民解放軍濟南軍區(正大軍區級)
13、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軍區(正大軍區級)
14、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正大軍區級)
15、中國人民解放軍蘭州軍區(正大軍區級)
16、中國人民解放軍成都軍區(正大軍區級)
17、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大學(正大軍區級)
18、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科學院(正大軍區級)
19、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科學技術大學(副大軍區級)

軍改后

01、中央軍委辦公廳(副戰區級)
02、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正戰區級)
03、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正戰區級)
04、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正戰區級)
05、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正戰區級)
06、中央軍委訓練管理部
07、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
08、中央軍委紀律檢查委員會(正戰區級)
09、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
10、中央軍委科學技術委員會
11、中央軍委戰略規劃辦公室
12、中央軍委改革和編製辦公室
13、中央軍委國際軍事合作辦公室
14、中央軍委審計署
15、中央軍委機關事務管理總局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正戰區級)
17、中國人民解放軍東部戰區(正戰區級)
18、中國人民解放軍南部戰區(正戰區級)
19、中國人民解放軍西部戰區(正戰區級)
20、中國人民解放軍北部戰區(正戰區級)
21、中國人民解放軍中部戰區(正戰區級)
22、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總部(正戰區級)
23、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總部(正戰區級)
24、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總部(正戰區級)
25、中國人民解放軍火箭軍總部(正戰區級)
26、中國人民解放軍戰略支援部隊總部(正戰區級)
27、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副戰區級)28、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正戰區級)
29、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大學(正戰區級)
30、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科學院(正戰區級)
31、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科技大學(副戰區級)
註:軍改前為正大軍區級的單位軍改后均為正大戰區級,大軍區體制在本輪軍改中被取消

相關許可權


授銜權

1、現役中校、少校首次授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第16條規定,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軍各總部、大軍區、軍兵種或者其他相當於大軍區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授予。
2、預備役上校首次授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第26條第2項規定,預備役上校,由軍區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授予。

晉銜權

1、專業技術軍官晉陞大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專業技術軍官晉陞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軍各總部、大軍區、軍兵種或者其他相當於大軍區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
2、預備役中校晉陞上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第29條第2項規定,預備役中校晉陞預備役上校,由軍區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
3、確定預備役師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軍官等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師級軍官職務等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等級的確定,由軍區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