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凈利潤

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凈利潤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6)的有關規定,“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反映在企業合併凈利潤中,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所有者)所有的那部分凈利潤。

釋義


比如,某一上市公司實現凈利潤100萬元,其持有70%股權的子公司實現凈利潤50萬元。假設該上市公司沒有其他子公司,且母子公司之間沒有凈利潤的抵銷業務,則,母公司合併凈利潤150萬元(100 + 50),而該上市公司擁有子公司凈利潤的份額應當為35萬元(50 * 70%),由此,母公司總計實現凈利潤135萬元(100 + 35),該凈利潤應當歸屬於母公司的股東。除此之外,子公司實現的凈利潤的剩餘部分15萬元(50 - 35),歸屬子公司其他股東(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少數股東”)所有。

示例


據此,該上市公司合併利潤表相關列示如下:
凈利潤(凈虧損以“-”號填列) 150萬元
其中: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 135萬元
而在原企業會計準則(制度)(2005前)下,上述數據相關列示應為如下:
少數股東損益 15萬元
凈利潤:13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