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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住宅
公營住宅
早期公營住宅的建設主要是為了解決戰後住宅嚴重不足的問題。公營住宅分為特定優良租賃住宅和高齡者優良租賃住宅。截止目前為止,公營住宅的數量佔到全國住宅數量的5%左右。
日本政府為城市低收入者提供的住房保障模式,以出租為主。由國家撥款補貼地方行政主體(都道府縣或市町村)建造管理的低標準公共住宅,以低租金向本地區低收入居民和職工出租。
早期公營住宅的建設主要是為了解決戰後住宅嚴重不足的問題。日本政府在二戰後建設的臨時簡易住宅即為最早的一種公營住宅。在經濟高速發展階段,為了收容向城市裡大量湧入的勞動者,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公營住宅的每年建造量一直處於顯著增長中。在頂峰時期,每年建設10萬戶以上的公營住宅。但是最近公營住宅的數量逐漸減少,每年建設量大約在3萬戶左右。截至2000年月末公營住宅儲量約217萬戶。自1968年起出現了住宅套數超過家庭戶數、空房率逐漸上升的現象。空房率1968年為5.5%,1988年為9.4%,加上個人收入的不斷增長,人們已不願居住在以前建造的低質量住宅中。所以,這種公營住宅在建造和收取租金時國家均給予補貼,是帶有福利性質的。
為了提高公營住宅的居住水準,公營住宅的規模被不斷擴大,為了建設優質的公營住宅,設定了公營住宅建設標準,對住宅的構造、戶型、住宅建設用地、公共設施都制定了標準,近年來所有的公營住宅建設開始考慮針對特殊人群(老年人、殘疾人)的需要增設設備,提高規格。
公營住宅分為特定優良租賃住宅和高齡者優良租賃住宅。所謂特定優良租賃住宅是為了促進面向中等收入者的優質出賃住宅建設而制訂的住宅制度。日本針對改善租賃住房的居住標準的政策起步較晚,特別是面向中等收入者的住宅數量明顯不足,為此於1993年制訂了該制度[1]。
高齡者優良租賃住宅制度是基於今後日本老齡化社會飛速發展而制定的,高齡者優良租賃住宅制度是針對高齡者身體機能下降的情況,促進建設具備針對高齡者生活的特殊設備構造的優質出賃住宅。
公營住宅近年來呈現萎縮趨勢,公營住宅政策雖尚未廢除,但已由二戰後經濟復興時期的大量供給轉變為目前的殘餘期。截止目前為止,公營住宅的數量佔到全國住宅數量的5%左右。從居民對保障性住房需求的減少可以看出半個世紀以來的住房保障政策取得了顯著成效。
[1]林文潔、周燕珉,日本公營住宅給中國廉租住房的啟示——以日本新瀉市市營住宅為例,世界建築第204期,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