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附加稅

地方教育附加稅

地方教育附加稅屬於政府性基金,專項用於發展教育事業。在廣東,已明確規定,該筆收入全額納入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以收定支、專款專用”的原則,合理安排基金預算支出。

由稅務部門徵收的與教育相關的規費包括教育費附加稅和地方教育附加稅。其中:教育費附加從1986年7月1日起徵收,徵收對象為繳納“三稅”(即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徵收標準為,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3%;而地方教育附加,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徵收及確定各自的徵收標準,徵收對象同教育費附加。因此,此前全國對地方教育附加並未強制性統一,已開徵地方教育附加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徵收標準也不盡相同,有1%、1.5%的,也有2%的,2%為上限,開徵時間也不同,比如浙江溫州2006年7月就開徵,稅率為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2%,而廣東省則2010年才開徵,稅率為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1.5%。

稅收情況


財政部在2010年11月18日刊發的一紙通知———《關於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表明,我國將統一開徵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徵收標準統一為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稅額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