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西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西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是西藏省政府的工作部門。
西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是由原西藏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拉薩動植物檢疫局、拉薩衛生檢疫局合
並組建而成,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在西藏地區的直屬機構,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實施垂直領導。西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對西藏地區出入境旅客、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商品、運輸工具等實施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三)負責實施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檢驗檢疫與監督管理,負責動植物疫情監測、調查等工作,辦理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授權的動植物檢疫審批,實施動植物疫情的緊急預防措施。
(四)負責實施進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實施一般包裝和出口危險品貨物包裝檢驗,負責進出口商品鑒定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外商投資財產鑒定,辦理進出口商品復驗工作。
(五)負責實施對進出口食品、動植物及其產品等的生嚴(養殖、種植)、加工和存放等單位的衛生、檢疫註冊,負責實施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和出口質量許可工作,負責實施進出口產品、體系認證和實驗室認可、人員註冊等工作,並監督管理。
(六)負責實施國家實行進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驗證,負責出口、轉口商品的有關出境驗證。
(七)負責實施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和集裝箱及容器的衛生監督、檢疫監督和有關的適載檢驗、鑒定,負責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集裝箱、包裝物及鋪墊材料和貨物的衛生除害處理的管理工作。
(十)負責所轄區域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統計,調查和收集國外傳染病疫情、動植物疫情和國際貿易商品質量狀況,提供有關信息。
(十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各類涉外檢驗檢疫、鑒定和認證機構(包括中外合資、合作機構)以及衛生除害處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出入境檢驗檢疫科技、標準化和信息化工作,負責有關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三)負責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外事、財務、基建、物資管理、紀檢監察、審計、精神文明建設與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辦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分支機構
普蘭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樟木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貢嘎機場辦事處
成都辦事處
內設機構
辦公室、綜合業務處、衛生與食品檢驗監督處、動植物檢驗檢疫處、檢驗鑒定處、檢務處、人事處、財務處、政工處、檢查審計室、認證監管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