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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勝軍

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原副巡視員

於勝軍,男,漢族,1953年4月9日生, 1968年11月參加工作,大學本科學歷。原系黑龍江省農墾總局綏化管理局局長、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副巡視員(副廳級) 。

2013年9月被立案調查,爾後又被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 2014年6月11日,大慶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2018年2月27日,哈爾濱中院刑事裁定,將罪犯於勝軍的刑罰,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人物履歷


歷任綏化分局嘉蔭農場生產連隊工人、副隊長、書記、隊長,農場團委副書記、書記,農場紀檢委書記、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場長,綏化分局副局長,黑龍江省農墾總局綏化管理局局長、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副巡視員(副廳級)。

分管工作


任職黑龍江省農墾總局綏化管理局局長期間,主持分局行政全面工作,主管計劃、財務、體改、勞動人事、編製、農業綜合開發等工作。

人物事件


立案調查

人民網哈爾濱2013年9月17日電(記者袁泉)記者今天從黑龍江省紀委獲悉,近期,黑龍江省紀委對省農墾總局副巡視員於勝軍進行了立案調查。

開除黨籍

新華網哈爾濱2013年9月17日電 記者從黑龍江省紀委了解到,黑龍江省農墾總局綏化管理局原局長、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副巡視員於勝軍(副廳級)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移送司法機關。
據介紹,黑龍江省紀委近期對於勝軍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於勝軍在擔任黑龍江省農墾總局綏化管理局局長、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副巡視員期間,存在嚴重違紀行為,一些問題已涉嫌犯罪。
黑龍江紀檢監察部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決定給予於勝軍開除黨籍處分;給予於勝軍行政開除的處分由黑龍江省監察廳報黑龍江省政府審批后,另行作出;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慶刑二初字第5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於勝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上述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行。

執行變更

執行機關黑龍江省哈爾濱監獄於2017年12月4日提出減刑建議書,經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於2017年12月14日報送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2018年2月27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罪犯於勝軍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可以減刑。根據該犯犯罪性質,犯罪具體情節,對其減刑應當從嚴掌握,故對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幅度予以調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將罪犯於勝軍的刑罰,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減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28年1月1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