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春雷

原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

張春雷,男,漢族,1965年1月出生,安徽壽縣徠人,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管理學院研究生學歷,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9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

2018年12月接受安徽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019年7月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張春雷決定逮捕。12月18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春雷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人物經歷


工作經歷

1981年7月,安徽省皖西機械廠二車間工人。
1983年9月,安徽省電大國防工辦分校工業會計專業學生。
1986年7月,任安徽省皖西機械廠財務科會計。
1992年5月,任安徽省皖西機械廠供運銷售處副處長。
1993年3月,任安徽省皖西機械廠供運銷售公司總經理。
1996年1月,任安徽省皖西機械廠廠長助理。
19徠96年4月,任安徽省皖西機械廠總經濟師。
1998年2月,任安徽省皖西機械廠副廠長兼總經濟師。
1998年10月,任安徽省皖西機械廠廠長、黨委副書記。
2000年11月,任安徽軍工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
2002年3月,任安徽軍工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黨委委員。
2003年4月,任安徽省屬國有企業監事會主席。
2008年8月,任安徽省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紀委書記、黨委委員。
2011年7月,任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董事(其間:2012.09--2014.11,參加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管理學院項目管理專業工程碩士學習)。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2月27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消息: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張春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投案自首,接受安徽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7月9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消息: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中共安徽省紀委、安徽省監委對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張春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張春雷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職務晉陞中,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在組織進行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借開會考察之機公款旅遊,多次收受禮金、購物卡,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搞權色交易,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利差;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張春雷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國企高管,背離初心,忘本變質,官商勾結,暗箱操作,大搞權錢交易、權色交易,嚴重損害了單位政治生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春雷開除黨籍處分,由安徽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涉案財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9年7月,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張春雷(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春雷作出逮捕決定,並指定淮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19年9月,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張春雷(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淮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淮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張春雷在擔任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9月20日上午,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正廳級)張春雷犯受賄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張春雷在擔任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北京華普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翦某某、深圳同威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韓某、安徽省正大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曹某某、安徽國融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安徽樂客來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江某某在委託貸款等方面謀取利益,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883萬餘元(其中包括8萬餘元購物卡)。案發後,被告人張春雷及其親屬主動上繳違法所得883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及辯護人進行了質證。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控訴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張春雷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一審判決


2019年12月18日下午,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投資集團原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張春雷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春雷在2010年至2016年擔任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貸款業務上提供幫助,先後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83.74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張春雷利用擔任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先後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春雷具有索賄情節,主動投案自首,真誠悔罪,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自願認罪認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張春雷當庭沒有表示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