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上市公司協會

廣東上市公司協會

廣東上市公司協會(The Listed Companies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英文簡稱GDLA),2003年12月26日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成立,是廣東上市公司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法人資格。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同時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

協會簡介


協會組織機構主要有: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秘書處和幾個專門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協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協會法定代表人由協會秘書長李光女士擔任。
協會的發展戰略是:“規模化、專業化、國際化、市場化”,逐步建立以會員為主體,各專業分會、專業委員會為組織架構的多層次自律組織體系;逐步建立以誠信為宗旨,信息披露為核心,上市公司誠信信息系統為載體的自律制度體系;逐步建立涵蓋制定、執行、檢查各環節的自律規則體系;逐步建立以滿足會員需求為導向,立足市場,與專業機構交流合作為平台的市場化運作體系;逐步建立以服務會員為主,服務社會為延伸,從而推動資本市場發展的多層次服務體系,最終實現“四化”戰略發展目標。

會員管理


廣東上市公司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廣東上市公司協會第二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東上市公司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的自律管理,促進資本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廣東上市公司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等自律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享有《章程》規定的相應的會員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相應的會員義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協會所有會員。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在廣東省(深圳除外,下同)註冊的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經自願申請,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申請成為協會會員的擬上市公司原則上應已通過輔導驗收。
第五條 協會設特別會員。投資公司、融資公司、資產評估公司等為上市公司提供中介服務的有關機構經申請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特別會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三章 會籍
第七條 申請入會的機構,應到協會秘書處進行登記註冊。
第八條 會員入會實行註冊制。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會員登記表》;
(三)經營業務許可證複印件、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複印件或其他法定資格文件;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協會秘書處根據有關工作程序,對申請入會的機構按照前條規定所提交的文件審核無誤后,對符合註冊條件的單位予以登記,確認其會員資格。
申請入會的機構按協會規定交納入會費后,憑單位介紹信領取會員證。由協會秘書處在協會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條 會員單位設會員代表和會員執行代表各一名。會員代表為會員單位現任董事長或總經理,會員執行代表為會員單位董事會秘書。
會員單位更換會員代表和會員執行代表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協會秘書處書面報備。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自願退會的會員,須遞交退會申請,並經理事會同意后註銷其會員資格。
會員因下列理由之一,其會員資格將被暫停或終止。
(一)不再符合協會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
(二)會員法人實體解散或退市;
(三)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履行會員義務、不參加協會活動;
(四)會員自願退會的,提交書面申請后,經協會理事會同意,註銷其會員資格;
對退會和被終止會員資格者,協會收回其會員證,並通過協會網站或公開媒體告知全體會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 協會與各會員建立聯絡員制度,以加強工作聯繫。各會員應指專人擔任聯絡員,具體負責與協會的日常聯繫。
第十三條 各會員應根據《廣東上市公司協會會員會費收繳辦法》的規定及時、足額交納會費:
(一)入會費
凡加入協會的會員,應在接到會員證的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繳納入會費人民幣2萬元。
(二)會員年會費標準
1、會長單位每年3.8萬元;
2、副會長單位每年3萬元;
3、理事單位每年2萬元;
4、普通會員單位每年1萬元。
(三)特別會員本著自願原則繳納。
(四)會費繳納時間:每年4月30日前繳納。
第十四條 會員如遇下列情形,須在此情形發生之日起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函告協會秘書處:
(一)變更註冊地、主要營業場所、辦公地址及與協會的聯繫方式;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聯絡員;
(三)變更業務範圍、註冊資本;
(四)公司合併、分立、破產、解散及退市;
(五)其他需要函告的重大情況。
第五章 獎勵和處分
第十五條 協會對為資本市場發展及協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給予以下獎勵:
(一)書面表揚;
(二)會員內通報表揚;
(三)公開表彰;
(四)授予榮譽稱號;
(五)作為協會組織的評比活動的參考依據;
(六)建議廣東證監局予以表彰;
(四)協會認為合適的其他形式的獎勵。
前款所列的獎勵形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十六條 對會員的獎勵,由協會秘書處提出獎勵意見,按照《章程》規定的程序做出獎勵決定。
第十七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或者協會自律規則的會員,協會可採取書面或口頭的形式進行談話提醒或質詢,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情節嚴重的,由協會移交廣東證監局,並建議廣東證監局依法採取有關監管措施。
第十八條 協會對會員可以給予以下形式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行業內通報批評;
(三)通過媒體公開譴責;
(四)暫停部分會員權利;
(五)暫停部分會員資格;
(六)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九條 對會員的紀律處分,由協會秘書處調查取證,並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協會依據《章程》和其他規則規定的程序做出處分決定。
第二十條 協會會員之間發生有關的糾紛時,可以向協會申請進行調解。調解規則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協會建立會員誠信記錄管理制度。會員按《廣東上市公司誠信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獲得相應獎勵和處分的,記入其誠信信息管理檔案;協會依照《廣東上市公司誠信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對會員的誠信信息提供查詢。
第二十二條 協會可將會員所受重大獎勵、紀律處分報廣東證監局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協會理事會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經廣東上市公司協會第二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廣東上市公司協會,英文全稱:The Listed Companies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縮寫GDLCA 。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廣東省(不含深圳市,下同)上市公司、已通過廣東證監局輔導驗收的擬上市公司自願結成的自律性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的聯合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準則,加強會員的自律管理,促進會員誠實守信、規範運作;發揮政府監管部門與會員間的傳導和橋樑作用,促進相互交流;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不斷加強上公司內控制度建設,推進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堅持開拓、創新,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廣東證監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區域為廣東省。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臨江大道3號發展中心。第七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秘書長兼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中國證監會、廣東證監局授予的其他工作和符合協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二)協助組織會員學習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證券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協會會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規範等自律性管理規章,進行自律性管理;
(四)組織對會員單位高管人員的培訓、考核和評比,提高會員單位高管人員的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和規範運作水平;
(五)加強與地方政府、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聯繫,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保障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活動,舉辦相關的講座、研討會,組織有關的學術交流、考察活動;
(七)收集整理資本市場及上市公司相關信息,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八)根據會員單位需要,組織有關專家提供公司治理、經營管理、資本運作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九)為資本市場提供諮詢等非盈利性服務;
(十)為資本市場人才培訓提供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為在廣東省境內註冊的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
申請成為協會會員的擬上市公司應通過廣東證監局的輔導驗收。
投資公司、融資公司、資產評估公司等為上市公司提供中介服務的有關機構經申請可以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實行審批制。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申請書;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提交營業務許可證複印件、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複印件或其他法定資格文件;
(四)協會理事會批准同意;
(五)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單位設會員代表和會員執行代表各一名。會員代表為會員單位現任董事長或總經理,會員執行代表為會員單位董事會秘書。
會員單位更換會員代表和會員執行代表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協會秘書處書面報備。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會員大會決議事項的表決權;
(七)監督協會財務收支的權利;
(八)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九)協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
(二)執行協會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七)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八)協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因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協會章程,經協會理事會討論決定開除的,其會員資格取消,協會收回其會員證並作退會處理;
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
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或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協會合併、分立、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三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全體會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七)提名或建議罷免會長、副會長;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連續三次不能出席理事會議的,視為自動放棄理事資格。
理事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下設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專業委員會、上市公司財務總監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常務副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專業委員在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三)報業務主管單位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二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證券期貨行業擔任高管三年以上,並具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望;
(三)會長、副會長、理事為上市公司現任董事長或總經理;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為協會理事會成員。
第三十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對外處理各項事務,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授權決定理事會職權內的協會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協會戰略發展規劃,報理事會通過後組織實施;
(二)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三)組織制定、實施年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決算;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負責協調與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等部門的關係;
(六)提名聘任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七)提名聘請國內外專家擔任協會顧問,交理事會決定,有關情況報省外事辦備案;
(八)聘請、培訓、考核、考察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
(九)理事會、會長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協會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並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五條 由秘書處組織會員的評比工作,決定對會員的表彰、獎勵;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有關部門的資助;
(三)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協會經費支出:
(一)秘書處的辦公費、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其他開支;
(二)組織各項活動、會議的費用;
(三)編輯、印刷出版有關刊物及資料的費用;
(四)對協會決定表彰會員的獎勵;
(五)其他正當的支出。
第四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協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廣東省政府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會按規定每年度向會員收取會費。年初做好經費預算,年度結束後向理事會報告費用開支情況。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本會章程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廣東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五)其他情況需要終止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民省政廳及廣東證監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廣東上市公司協會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實施。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