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堅

原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張堅,男,漢族,1955年9月生,河南泌陽人,1970年7月參加工作,1980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學位,刑事偵察高級工程師,二級大法官。

曾任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2019年8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院長張堅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0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堅作出逮捕決定。

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院長張堅受賄一案。

個人履歷


張堅,男,漢族,1955年9月生,河南泌陽人,1970年7月參加工作,1980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學位,研究員。
1970年7月至1975年12月先後為湖北省荊門縣知青、湖北省沙洋機床廠統計員、保管員、看守員、教育幹事;
1975年12月至1983年2月在湖北省沙洋公安局苗子湖派出所任民警、副所長;
1984年12月任湖北省沙洋苗子湖農場副政委、黨委委員;
1986年8月至1988年6月,在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學習;
1990年6月任湖北省沙洋農管局管教處處長;
1994年3月至1997年6月任湖北省監獄管理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副局長、黨委副書記;
1997年7月任湖北省司法廳黨委委員,省監獄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0年7月任湖北省司法廳副廳長、黨委委員,省監獄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3年1月任湖北省司法廳廳長、黨委書記,省監獄管理局第一政委、黨委書記(2000年9月至2003年7月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專業學習)
2008年2月任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黨組副書記(正廳級)(2005年3月至2008年6月在華中科技大學行政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中共湖北省第九屆、第十屆省委委員。
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任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第十屆安徽省委委員(2019年7月辭去)。

社會兼職


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兼職教授;中國監獄學會常務理事,湖北省監獄學會會長,湖北省警察學會常務理事,湖北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會長,湖北省人民調解員協會會長。

人物榮譽


曾被湖北省人民政府榮記個人一等功。

人物著作


先後出版了《實踐與探索》、《改革聚焦》、《他山之石》、《監獄體制改革研究》等專著,主編了《刑事訴訟法》等書籍、教材近30部,共100多萬字。其中,《實踐與探索》一書,獲湖北省社會科學成果推廣應用獎。先後在《人民日報》、《法制日報》等報刊雜誌上發表了300餘篇學術論文,其中有100餘篇論文獲獎。
一、專著
1、《實踐與探索》,1999年由湖北省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被評為“湖北省社會科學成果推廣應用獎”。
2、《改革聚焦——論湖北監獄改革與發展》,2002年由湖北省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
3、《他山之石——司法訪問紀行》,2004年由九通電子音像出版社出版。
4、《監獄體制改革研究》,印製之中。
5、主編警官高等職業教育系列教材之《刑事訴訟法》,2005年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二、報刊雜誌發表論文
1、《深入開展普法依法治省工作》,《政策》2007年第1期。
2、《對2006年司法行政工作的幾點思考》,《行政法制》2006年第2期。
3、《全面推進法制宣傳教育 開創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法治時代》2006年第4期。
4、《司法行政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定位》,《學習月刊》2006年第7期(下)。
5、《聯繫實際 把握特點 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中國監獄》2006年第4期。
6、《發揮監獄本質職能 服務和諧社會大局》,《監獄工作研究》2006年第4期。
7、《全面落實省委常委會議精神,推進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新發展》,《前衛·法制特刊》2006年第1期。
8、《省司法廳張堅廳長就實施〈湖北省安置幫助教育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暫行規定〉有關情況答記者問》,《前衛·法制特刊》2006年第4期。
9、《做構建和諧社會的推進器 當維護社會穩定的防火牆》,《諮詢與決策》2006年第12期。
10、《開展監獄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探索與思考》,《中國司法》2005年第8期。
11、《關於進一步深化監獄體制改革的思考》,《中國監獄》2005年第5期。
12、《牢固樹立“兩線意識”嚴格規範執法行為》,《前衛·法制特刊》2005年第1期。
13、《關於加強司法所建設的若干思考》,《中國司法》2004年第9期。
14、《嚴格規範律師與法官的交往關係》,《中國司法》2004年第7期。
15、《對監獄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探討》,《中國司法》2004年第3期,首屆“中國司法杯”優秀論文二等獎。
16、《大力實施“20字戰略”促進司法行政事業可持續發展》,《諮詢與決策》2004年第2期。
17、《嚴格規範律師與法官交往 進一步加強律師隊伍建設》,《諮詢與決策》2004年第5期。
18、《履行司法行政機關職責 營造良好民企發展環境》,《諮詢與決策》2004年第11期。
19、《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推動監獄工作跨越式發展》,《中國監獄》2004年第1期。
20、《抓律師隊伍建設這個核心》,人民日報2004年12月29日。
21、《八大機制規範律師法官的交往》,法制日報2004年4月8日。
22、《認清形勢 把握大局 與時俱進》,《中國司法》2003年第4期。
23、《準確把握〈服刑人員行為規範〉,提高執紀執法水平》,《中國監獄》2004年第5期。
24、《與時俱進鑄輝煌——湖北監獄工作巡禮》,《中國社會報》2003年7月23日。
25、《三次集中“嚴打”押犯情況的比較研究——兼論押犯變化的主要趨勢》,《中國監獄》2002年第2期。
26、《機關作風建設要把握好“八關”》,《諮詢與決策》2002年第4期。
27、《深化獄務公開之探討》,《中國司法》2001年第11期。
28、《推進獄務公開 促進依法治監——新時期獄務公開的理性思考》,《諮詢與決策》2001年第5期。
三、被有關文集收錄論文
1、《關於加強司法所建設的若干思考》,被收入司法部辦公廳編纂的《司法行政工作理論調研文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並被司法部評為全國司法廳(局)長座談會最佳論文。
2、《對司法行政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定位的思考》、《關於進一步深化監獄體制改革的思考》、《新體制下教育改造時空觀及其路徑研究》、《佘祥林案對監獄工作的啟示》、《解決“打官司難”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被收入司法部辦公廳編纂的《全國司法廳(局)長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文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
3、《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 探索律師事務所品牌化發展道路》被收入中央司法警官學院編纂的《司法行政工作科學發展探索》(新華出版社,2006年)。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8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院長張堅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辭去代表

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由蕪湖市選出的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張堅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提出辭職,蕪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其辭職。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張堅的代表資格終止。

依法雙開

2020年1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張堅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堅理想信念喪失,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宴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收受禮金,縱容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私利;執法犯法、以案謀私,大肆干預插手司法執法活動,甚至違規幫助涉黑涉惡罪犯減刑假釋、再審改判,破壞司法公正,損害司法公信力,在刑罰執行、案件審理、企業經營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張堅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張堅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安徽省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2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張堅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堅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20年3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原副書記張堅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堅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張堅,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廈門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堅利用擔任湖北省監獄管理局副局長、局長,湖北省司法廳副廳長、廳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院長張堅受賄一案。
廈門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堅利用擔任湖北省監獄管理局副局長、局長,湖北省司法廳副廳長、廳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託,在工程承攬、案件審理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人事調動、民事執行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179萬餘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堅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堅進行了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群眾3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