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標準
出口貨物具備原產資格的條件
原產地標準(Origin Criterion)是原產地規則中的一個核心的部分。指的是出口貨物具備原產資格所應具備的條件。通常在原產地證書上會有專門的欄目,用專門的字母或符號來表示。
通常情況下,實質性加工標準、百分比標準或兩者的結合是原產地標準採用的主要形式。比如,進口原材料的稅目號與成品的稅目號不同,就證明是經過了實質性加工,符合原產地標準中的實質性加工標準。目前,各國(或地區)將貨物原產地標準分為完全原產產品標準和實質性改變標準兩類。
完全原產產品是指全部使用本國產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國生產、製造的產品。
含有進口成分的原產產品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進口(包括原產地不明)原料或零部件生產、製造的產品,這些原料或零部件在受惠國經過充分加工和製作,其性質和特徵達到了“實質性改造”。
對於如何判定進口成分是否達到“實質性改造”,各給惠國採用的標準不同,通常用兩個標準來衡量,即加工標準和百分比標準。
加工標準是根據製成品中的進口成分的HS品目號在生產加工過程中是否發生變化來判定是否經過實質性改造的標準。即:在一般條件下,如果進口成分與製成品目號不同,即發生了變化,則經過了實質性改造;如果相同,則未經過實質性改造。在此基本原則基礎上,一些給惠國還規定了某些附加條件,在這些附加條件滿足后,方可認定經過了實質性改造。有關具體條件可參照有關給惠國制訂的《加工清單》。採用加工標準的給惠國有19個:歐洲聯盟15國、瑞士、挪威、土耳其和日本。
百分比標準是根據進口成分(或本國成分)占製成品價值的百分比率來判定其是否經過實質性改造的標準。各給惠國採用的百分比各不相同,計算基礎也不盡相同。應用時,應具體參照各國制訂的標準。
一些給惠國規定,受惠國從給惠國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經加工和裝配后,再出口到給惠國,這些從給惠國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稱為給惠國成分,在計算進口成分時,可計為受惠國的本國成分。
實行給惠國成分的給惠國有:歐洲聯盟15國(法國、聯合王國、愛爾蘭、德國、丹麥、義大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瑞典、芬蘭)、瑞士、土耳其、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哈薩克、波蘭。
原產地累計是指:在確定受惠產品原產地資格時,把若干個或所有受惠國(或地區)視為一個統一的經濟區域,在這個統一的經濟區域內生產加工產品所取得的增值,可以作為受惠國的本國成分加以累計。
原產地累計分全球性累計和區域性累計。全球性累計是指在進行原產地累計時,把世界上的有的受惠國(或地區)視為一個整體,產品中所含的任何一個受惠國的原料和勞務的價值均可視為出口受惠國的本國成分加以累計;區域性累計是指把若干個受惠國(或地區)視為一個統一的經濟區域,它們之間的原料和勞務的價值可以相互累計。
目前,對我國適用的是全球性累計,實行全球性累計的給惠國有: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哈薩克、波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