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保險
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保險
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是指在中國大陸(不含港、澳、台地區)以水路(包括沿江、海和內河運輸)、陸路(包括鐵路、公路)運輸方式運輸的貨物為保險標的,主要承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以及其他外來原因所致貨物的損失。
基本險:
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海嘯、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由於運輸工具發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遂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於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損失;
4、按照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5、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1、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或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2、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環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3、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4、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後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註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后的十五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除外責任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於包裝不善;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5、全程是公路貨物運輸的,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6、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保險金額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計算。
1.損失通知:被保險人獲悉貨損后,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或保險單上指明的代理人。後者接到損失通知后應即採取相應的措施,如檢驗損失,提出施救意見,確定保險責任和簽發檢驗報告等。
2.向承運人等有關方面提出索賠,被保險人除向保險公司報損外,還應向承運人及有關責任方(如海關、理貨公司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系屬承運人等方面責任的,應及時以書面方式提出素賠。
3.採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被保險人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保險公司對此提出處理意見的,應按保險公司的要求辦理。所支出的費用可由保險公司負責,但以與理賠金額之和不超過該批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1、保單
2、運輸憑證,包括海運、陸運、空運運單。
3、貨物發票或貨價證明、裝箱單、磅碼單
4、承運人出具的貨損貨差證明
5、商檢證書
6、其它專業檢驗機關出具的第三方責任的證書
7、有關施救等的費用單據或清單
8、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責任方的索賠函
9、其它索賠單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