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油畫學會
北京油畫學會
北京油畫學會成立於2007年11月14日,是經北京市文聯和北京市民政局(京民社字第00110057號)登記批准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學術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北京油畫學會由國內油畫界的著名專家、學者組成理事會,下設相應的職能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學會已在北京各區縣、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美術院校和駐京部隊發展會員400餘人,並與他們建立了緊密的業務聯繫。學會以不斷進取的精神和使命感,團結北京地區的油畫家,以真誠的心態,關注現實,繼承民族傳統精神,力求油畫語言及藝術風格多樣性的探索。積極開展油畫的各項學術活動,努力促進具有中國特色,時代精神和個性特徵的中國油畫體系的形成。
北京是中國的首都,具有古老北京深厚的文化底蘊。在文化藝術方面應走在時代和全國的前列。北京油畫學會有責任引領北京的油畫家走積極、健康、向上的創作之路,使之傳承五千年的中華文明。為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油畫藝術走向世界做出我們的貢獻。
學會將積極認真地執行黨在當前文藝的政策,貫徹“雙百”方針。堅持現實主義道路,百花齊放、推陳出新,提倡藝術的多樣性。堅持深入生活,崇尚自然,追求真善美。在新形勢下,建立的北京油畫學會,將會在北京及全國文化發展的歷史格局中,引導北京油畫向前發展,迎接北京及全國油畫事業的大繁榮大發展。
一、展覽活動
從北京油畫各階段發展狀況需要,組織學術性交流展覽。包括舉行學會定期標誌性大展“北京油畫學會展”,各類專題性展覽和觀摩活動及與展覽相關學術研討會,出版展覽畫冊及學術論文集等工作。
二、學術研究
積極開展北京油畫藝術研究工作,學會定期召開北京油畫學會學術年會和專項學術研討會,出版學術報刊、組織有關專業著作的編寫、出版和為促進學會內部交流通訊刊物。
三、建立北京油畫基礎檔案
用現代技術手段和網路系統,建立完整的北京油畫家藝術檔案,並彙集北京油畫學術機構,畫院、美術院校油畫專業等單位的基礎情況進行研究和梳理。為學會開展學術活動、藝術研究及對外藝術交流等工作服務。
四、藝術培訓
根據北京油畫發展現狀需要,聘請國內外專家舉辦專業培訓班,特別是介紹國外有成就的藝術家的工作經驗,從多方面提高北京油畫家藝術技藝,拓寬創作意識和發現培養藝術人才。
五、社會服務工作
加強與社會相關方面的合作,組織和接受有關創作和科研項目,開展各項專業藝術推廣活動,同時將適當開展為籌集學會學術活動經費的文化服務性事業和相關的藝術諮詢工作。
六、開展中外藝術交流
積極推進對外藝術交流,學會將組織各類與國外合作的美術交流展覽和藝術研討活動,在歐洲設立工作室定期派出北京藝術家赴海外進行藝術考察和接受外國藝術家來華進行講學、學術交流和藝術考察工作。
七、設立北京油畫發展基金
從北京油畫學會的長期發展需要,擴大籌集學術活動資金來源,學會將吸收海內外有志於發展北京油畫事業的文化機構、企業、和社會人士的資金,建立北京油畫發展基金。設立基金董事會機構開展有利於油畫事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八、設立獎項
設立北京油畫成就獎(包括作品獎、個人成就獎、教學成就獎、藝術活動成就獎等)以表彰、鼓勵對推進北京油畫事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優秀作品、研究成果及支持學會工作的社會人士和機構。
北京油畫學會章程
一、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北京油畫學會
英文名稱:Beijing Oil Painting Society
第二條 本學會是由在北京市居住、工作、有志於推動本市油畫藝術創新、發展的畫家、專家、學者自願發起成立,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中國油畫學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社會主義道德準則團結全市油畫創作、研究、教育等方面的專家學者,開展油畫藝術的相關學術活動,促進北京市油畫藝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北京市文聯和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二、業務範圍
第五條 根據推進中華油畫藝術事業的需要,組織學術性展覽和理論研討,表彰優秀創作等學術活動。
第六條 開展省市及國際間油畫藝術交流,介紹北京及中國當代油畫優秀作品,弘揚中華文化。
第七條 組織和接受相關創作的研究項目,開展專業培訓和藝術推廣活動,發現和培養油畫人才。
第八條 適當開展為學會舉辦學術專業活動籌集經費的文化服務工作,提供相關藝術諮詢。有條件時創辦學術刊物。
三、會員
第九條 本學會的會員種類: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學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2、在油畫創作上有突出成就及有較強研究能力的油畫家;具有副高級職稱以上對油畫專業有研究成果的研究人員或教學人員;在開展油畫學術活動中有突出成績的組織工作者;
3、在油畫領域有一定成績的藝術工作者;參加本學會舉辦的油畫展覽三次以上者;
4、熱心油畫事業並作出較大貢獻者。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兩名理事介紹;
3、由理事會討論批准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學會內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優先參加學會組織的學術活動;
3、取得學會的各種學習資料;
4、向學會推薦優秀個人、優秀作品和學術著作;
5、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6、入會自願,退回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學會的決議,維護學會的團結和榮譽;
2、完成學會委託的任務,積極參與學會的工作和學術任務;
3、向學會提供信息資料,協助學會開展油畫藝術交流活動;
4、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
5、按學會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如果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積極參加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特殊困難者可申請減免命令費。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監事會提出處理意見,經理事會討論表決通過予以處理。
四、組織結構
第十五條 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3、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議決學會的重大事項;
5、決定重大變革和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特殊情況可提前或推遲舉行。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議。
第十九條 理事會職責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接受監事會對本學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11、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中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需由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需由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方式。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學會由主席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本學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劃;
2、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3、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1、選舉產生監事長;
2、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3、監督本學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4、督促本學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5、對本學會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學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6、對本學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7、對本學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五、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經費來源:政府撥款,會員會費,在業務核准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社會贊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按照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100元 年)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變更和終止程序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由十名以上會員聯名提出議案,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后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七、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8年3月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