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福建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2013〕9號)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設立福建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加掛“福建省版權局”牌子),為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正廳級。
(一)取消的職責: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下放的職責:
1.音像和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設立審批。
2.音像和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變更業務範圍或兼并、合併、分立審批。
3.只讀類光碟設備投產驗收。
4.地方對等交流互辦單一國家電影展映活動審批。
5.國外人員參與製作的國產電視劇審查。
6.地市級、縣級廣播電台、電視台變更台標審批。
7.設置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審批。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組織推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公共服務,大力促進城鄉公共服務一體化發展,促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事業繁榮發展。
2.加強指導、協調、推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版權)產業發展,優化配置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資源,加強業態整合,促進綜合集成發展。
3.加強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對外及港澳台傳播能力建設,協調推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走出去”工作。
4.加強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創新轉變,充分發揮市場調節、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
5.加強對數字出版、網路視聽節目、公共視聽載體播放廣播影視節目的規劃指導和監督管理,推動協調其健康發展。
6.加強著作權保護管理、公共服務和國際應對,加大反侵權盜版工作力度。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把握正確的宣傳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
(二)負責起草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著作權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及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和行業標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擬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事業發展、公共服務政策和規劃,組織實施重大公益工程建設和公益活動,扶助老少邊窮地區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建設和發展;負責擬訂古籍整理出版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統籌規劃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產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依法負責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統計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和業務以及出版物、廣播影視節目的內容和質量,協調組織、推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精品創作生產;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對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負責新聞記者證的核發和使用管理;負責監管報刊社、通訊社駐閩分支機構和記者站;負責協調管理廣播電影電視媒體駐閩機構和記者站。
(六)負責對網際網路出版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等數字出版內容和活動進行監管;負責對網路視聽節目、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廣播影視節目進行監管,審查其內容和質量。
(七)負責推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與科技融合,依法擬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科技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網際網路三網融合及應急廣播建設;負責指導、協調全省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系統安全保衛工作。
(八)負責印刷業、發行業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出版物、廣播影視節目的進口管理工作,協調推動出版物的進出口;協調推動全省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走出去”工作;負責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著作權管理領域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與合作。
(十)負責著作權管理和公共服務,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和涉外侵權的行政案件,打擊盜版活動。
(十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掃黃打非”工作,組織查處大案要案,承擔省“掃黃打非”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二)指導、協調和依法管理福建人民廣播電台、福建電視台等廣播電視媒體,對其宣傳、發展、傳輸覆蓋等重大事項進行指導、協調和管理。
(十三)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版權局)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對外交流處)
綜合協調和督促落實重要工作部署;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督查、檔案、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建設、後勤服務管理等工作;組織開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著作權的對外及港澳台交流與合作,協調推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及版權領域“走出去”工作;擬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有關安全制度和處置突發事件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指導協調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系統安全保衛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研究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管理重大政策;組織起草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著作權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承擔重大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法律事務等工作。
(三)宣傳與電視劇管理處
承擔廣播電視宣傳和播出的指導、監管工作;協調全省性重大廣播電視活動;負責國產電視劇、引進電視劇、對外合拍電視劇和國外人員參與製作的國產電視劇(含動畫片)的內容審查;負責電視劇(含動畫片)製作、發行以及引進廣播電視節目的監管工作;指導、調控電視劇的播出;指導、監管全省理論文獻片、紀錄片、電視動畫片的製作和播出;指導、協調和依法管理福建人民廣播電台、福建電視台等廣播電視媒體。
(四)新聞報刊處
擬訂全省報刊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對報紙(報社)、期刊(刊社)、僑刊鄉訊(僑刊鄉訊社)和連續性內部資料出版物(編輯部)出版活動的監管工作;組織對報紙、期刊、僑刊鄉訊和連續性內部資料出版物內容的審讀和輿情分析工作;承擔報刊社、通訊社駐閩分支機構及記者站的監管工作,組織查處報刊新聞違法違規活動;負責新聞單位記者證的管理;承辦期刊出省印刷備案工作;指導報紙、期刊行業協會工作。
(五)電影管理處
擬訂電影事業和產業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推動電影事業改革和發展;承擔電影製作、發行的監督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農村電影放映工程;指導、協調全省性重大電影活動;指導協調本省影片參與國際合作和對外交流;指導電影檔案管理、技術研發工作。
(六)出版管理處(省古籍整理出版規劃辦公室)
擬訂圖書、音像、電子出版單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圖書、音像、電子出版單位和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組織指導涉及黨和國家重要文獻、教科書的出版工作;承辦古籍整理出版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書號、版號管理工作。
(七)印刷發行管理處
擬訂印刷、複製、發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印刷、複製、發行業的監管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組織指導黨和國家重要文件文獻、重點出版物和中小學教科書的印刷、複製、發行工作;組織實施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推動印刷業轉型升級及新興印刷業發展。
(八)傳媒機構管理處
承擔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業務、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有線電視付費頻道、移動電視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負責接收衛星電視和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相關監管工作;負責協調管理中央、省外和境外廣播電影電視媒體駐閩機構(記者站)。
(九)網路視聽節目管理處
承擔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廣播電視視頻點播、公共視聽載體播放廣播影視節目內容和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發展和宣傳;承擔數字出版內容和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對網路文學、網路書刊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十)反非法和違禁出版物處(省“掃黃打非”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掃黃打非”方針政策,擬訂“掃黃打非”行動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全省“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跨部門、跨地區的“掃黃打非”工作;組織查處非法和違禁出版傳播活動的大案要案;承擔省“掃黃打非”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一)版權管理處
負責版權保護和管理工作;擬訂著作權保護管理使用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作品的著作權登記和法定許可使用管理工作;組織查處侵犯著作權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授權處理涉外及對港澳台的著作權事宜,組織推進軟體正版化工作。
(十二)科技處(公共服務處)
擬訂新聞出版及印刷業、廣播影視及視聽類新媒體科技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廣播影視傳輸覆蓋、監測、應急廣播的規劃及組織實施;推進三網融合,承擔相關技術規劃和技術管理工作;承擔廣播影視安全播出的監督管理和技術保障工作;承擔廣播影視質量技術監督、監測和計量檢測工作;擬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基本公共服務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推進實施有關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對老少邊窮地區進行扶助,指導監督相關重點基礎設施建設。
(十三)規劃財務處
擬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事業產業發展規劃、政策和調控目標並組織實施,協調推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事業產業發展;研究擬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重大改革措施,指導、協調推進有關體制機制改革工作;依法承擔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及版權統計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預決算、國有資產管理、基本建設項目、政府採購及內部審計工作。
(十四)人事處
承擔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行業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承擔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版權局)機關行政編製為101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行政編製)。其中:局長(兼省版權局局長)1名、副局長5名(其中1名兼省版權局副局長);正處級領導職數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處長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7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製11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司機編製)。
(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版權局)在著作權管理上,以省版權局名義行使職權。
(二)關於動漫和網路遊戲管理的職責分工。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對出版環節動漫作品及影視動漫和網路視聽節目中的動漫節目進行管理,對遊戲出版物的網上出版發行進行前置審批;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動漫和網路遊戲管理及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等工作;省文化廳負責動漫和網路遊戲的市場監管及依法對動漫(不含影視動漫和網路視聽中的動漫節目)、網路遊戲產品內容進行審核。
(三)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在審批出版單位的設立、更名、調整與撤銷等事項時,涉及機構編製問題的,要事先徵求機構編製部門意見,機構編製事項由申辦單位報機構編製部門審批。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