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滿
海南殺人放火案蒙冤者
徠陳滿,海南殺人放火案疑兇。1992年12月,海南海口發生一起殺人焚屍案。兇案發生幾天後,四川籍青年陳滿被鎖定為兇手,並於1999年二審獲判死緩。陳滿堅稱蒙冤,與其家人申訴。
1992年12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振東分局接報,當日晚8時許在海口市振東區上坡下村109號房發生火災,群眾及消防隊員在救火時,發現屋內有一具屍體,屍體大面積燒傷,頸部和身上有刀殺痕迹,屋內有大量血跡。經公安機關偵查,死者為被害人鍾作寬,認定本案是四川省富縣籍陳滿所為。
1994年2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以陳滿犯故意殺人罪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放火罪判處陳滿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以原判對陳滿量刑過輕,應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等為由,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001年11月8日,海南高院經複查駁回陳家的申訴。2013年4月9日,海南省檢察院審查后認為陳滿案不符合立案複查條件。
2015年2月10日,最高檢以海南高院對陳滿案的裁定“認定事實錯誤,導致使用法律錯誤”為由,向最高法提出抗訴。
2徠015年4月27日,最高法指令浙江高院異地再審。
2016年2月1日,浙江高院依法對陳滿故意殺人、放火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
裁判生效后,原審被告人陳滿不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指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立案再審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按程序調閱案卷、提審陳滿,踏勘作案現場,認真調查核實有關證據。為進一步查清案情,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還找到了多名關鍵證人進行調查取證。同時,還就陳滿有罪供述與本案現場勘查、屍體檢驗和物證檢驗等證據之間所存在的一些疑點問題,委託相關技術部門進行技術分析。
2015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對陳滿一案依法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執行職務,陳滿及其委託的律師到庭參加了訴訟。庭審中,合議庭依法組織檢、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檢、辯雙方還各自發表了辯論意見。
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陳滿故意殺人、放火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浙江高院認為,原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陳滿殺死被害人鍾作寬並放火焚屍滅跡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應予改判。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
由於陳滿的父母均已年逾8旬,因此未能來海南見證兒子平反。當天只有陳滿的哥嫂陳憶夫婦到庭旁聽。
陳滿[海南殺人放火案蒙冤者]
2016年3月14日下午,從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已受理陳滿國家賠償申請。陳滿的國家賠償申請書中,列出了包括侵害人身自由、誤工費、精神損失賠償等在內,共計966萬多元。對於是否啟動問責機制,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董治良表示需要按照程序來。
2016年3月30日,陳滿申請國家賠償案在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聽證會。陳滿的代理律師王萬瓊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賠償陳滿含侵害人身自由、誤工費、精神損失賠償等約966萬元。
海南省高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將依照法律規定作出國家賠償決定。
2016年4月18日下午2點半,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陳滿案賠償問題與陳滿及陳滿的代理律師王萬瓊進行了協商溝通。對於協商的結果,王萬瓊律師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讓人失望”,她稱,海南高院與其協商的賠償金額大概300萬左右,與申請的966萬餘元相差太多,“對於誤工費不認可”。王萬瓊還表示,如果協商不一致,按法律規定海南高院應在5月13日前作出賠償決定。如果陳滿對此賠償決定不服,他還有權向最高法申請複議。
2016年5月13日,海南高院和陳滿達成賠償協議,向陳滿支付國家賠償金2753777.64元,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185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
2016年5月26日晚9時左右,他不再向海南高院提出按新國家賠償標準來補賠,關於賠償一事基本就按4月13日海南高院的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