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證據規則

意見證據規則

意見證據規則是指,證人作證只能陳述自己體驗的過去的事實,而不能將自己的判斷意見和推測作為證言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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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意見證據規則的理論依據主要表現在:第一,證人發表意見侵犯了審理事實者的職權。第二,證人發表意見有可能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產生誤導。第三,普通證人缺乏表意見所需要的專門性知識或者基本的技能訓練與經驗。第四,普通證人的意見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沒有價值。證人的職責只是把事實提供給法院,而不是發表對該事實的意見。
英美國家將證人分為“專家證人”與“普通證人”,允許專家證人基於專業知識提供意見證據,而普通人則只能陳述他們所知道的第一手資料,並且只能就事實提供證言,即他們不可以提供意見、推論或者結論,但也確定了一些允許普通證人提供意見證據的例外。
我國將證人和鑒定人予以區分,鑒定意見是一種獨立的證據種類,作為某一方面專家的鑒定人的意見可以作為訴訟中的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29條還規定了,公司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對作為專家證人的鑒定意見的審查,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同時,關於普通證人的意見證據,《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12條第3款也作了規定,即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