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合同
書面合同
書面合同是“口頭合同”的對稱。以文字表述形式按一定格式記載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的合同。書面合同一般適用於計劃的、規範性的、標的數量比較大、內容比較複雜的、法人之間訂立的難於即時結清的合同。在中國,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公民之間訂立的一些特殊標的的合同如房屋買賣、機動車船買賣等合同,也應以書面合同方式進行。書面合同通常並不要求必須遵守某種固定的格式,但基本內容應包括:(1)當事人的名稱。(2)雙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3)有效期限、簽訂日期和地點。(4)當事人簽名或蓋章。書面合同可分為普通形式和特殊形式兩種。凡內容合法,只需當事人達成書面協議,不需履行其它手續合同即可成立的,為普通形式的書面合同。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需經鑒證、公證、第三人證明或在有關機關核准登記后才能成立的合同為特殊形式的書面合同。和口頭合同相比,書面合同內容明確,權利義務關係清楚,便於履行和監督。一旦發生糾紛,便於查證處理。
意義
買賣雙方經過磋商,一方的發盤被另一方有效接受,交易即告達成,合同即告成立。但在實際業務中,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后,通常還要製作書面合同將各自權利與義務用書面方式加以明確,這就是合同的簽訂。
書面合同的意義在於:
1. 是合同成立的證據
根據法律的要求,凡是合同必須能得到證明,提供證據,包括人證和物證。在用信件、電報或電傳磋商時,往來函電就是證明。口頭合同成立后,如不用一定的書面形式加以確定,那麼它將由於不能被證明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甚至在法律上成為無效。
2. 是合同生效的條件
一般情況下,合同的成立是以接受的生效為條件的。但在有些情況下,簽訂書面合同卻成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我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3. 是合同履行的依據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履行涉及很多部門,如以分散的函電為依據,將給履行合同造成很多不便。所以買賣雙方不論通過口頭,還是信件、電報磋商在達成交易后將談定的完整的交易條件,全面清楚地列明在一個書面文件上,對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為合同的履行提供更好的依據,具有重要意義。
形式
根據國際貿易習慣,如果交易雙方通過口頭或函電磋商,就主要交易條件達成協議之後,就要簽訂合同或成交確認書,以書面形式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固定下來,作為約束雙方的法律文件。
書面合同的形式主要有:
1. 合同(Contract)
合同或稱正式合同,一般適用於大宗商品或成交金額大的交易,其內容比較全面詳細,除了包括交易的主要條件如品名、規格、數量、包裝、價格、裝運、支付、保險外,還包括商檢、異議索賠、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條款。這種合同可分為“銷售合同”(Sales Contract)和“購貨合同”(Purchase Contract)兩種。使用的文字是第三人稱的語氣。
2. 成交確認書(Confirmation)
這是合同的簡化形式,一般適用於成交金額不大、批數較多的輕工產品或土特產品,或者已訂有代理、包銷等長期協議的交易。成交確認書也可分為售貨確認書(Sales Confirmation)和購貨確認書(Purchase Confirmation)兩種。無論是合同還是確認書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
內容
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三個部分:
1. 約首
約首是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的名稱、合同號碼(訂約日期、訂約地點)、買賣雙方的名稱和地址、以及序言等內容。序言主要是寫明雙方訂立合同的意義和執行合同的保證,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等。雙方的名稱應用全稱,不能用簡稱,地址要詳細列明,因涉及到法律管轄權問題,所以不能隨便填寫。在我國出口業務中,除在國外簽訂的合同外,一般都是以我出口公司所在地為簽約地址。
2. 本文
這是合同的主體部分,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合同的各項交易條款,如商品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包裝、單價和總值、交貨期限、支付條款、保險、檢驗、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條款等,以及根據不同商品和不同的交易情況加列的其他條款,如保值條款、溢短裝條款和合同適用的法律等。
3. 約尾
約尾是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文字的效力、份數、訂約的時間和地點及生效的時間、附件的效力以及雙方簽字等,這也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的訂約地點往往要涉及合同依據法的問題,因此要慎重對待。我國的出口合同的訂約地點一般都寫在我國。有時有的合同將訂約的時間和地點在約首訂明。
簽訂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1. 合同的內容必須體現我國平等互利的對外貿易原則和有關方針政策,必須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2. 合同條款應相互配合,協調一致。如單價與總價的貨幣名稱要一致;價格條件的口岸與目的港要一致,價格條款與保險條款要一致;合同多次出現的貨名要一致等。
3. 合同的各項條款必須與雙方通過發盤和接受所達成的協議一致。
4. 合同條款要完整、肯定,防止錯列或漏列主要事項。合同詞句要準確、嚴謹,切忌模稜兩可或含糊不清。如“大約”、“可能”等詞句不要使用。
1、審查合同是否需要經過有關機關批准或登記或備案,如果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續的,應審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續;
2、如合同中約定經公證合同方能生效,應審查合同是否經公證機關公證;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應審查期限是否屆至;
4、如果合同約定第三人為保證人的,應審查是否有保證人的簽字或蓋章,採取抵押方式擔保的,如法律規定或合同要求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應審查是否辦理了登記手續;採取質押方式擔保的,應按合同中約定的質物交付時間,審查當事人是否履行了質物交付的約定。
5、審查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簽名或印章上的企業名稱是否和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一致;簽字人是否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蓋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等等。
企業簽訂合同,總是為了達到一定的經濟目的。但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依法實現自己的目的。如果合同違法,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不但不能達到簽訂合同的預期目的,還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合同內容是否合法,是企業合同審查中最重要的內容。
進行合同內容合法性審查應當重點審查合同內容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況,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這幾種情況是《合同法》明確規定合同無效的情況,也是企業簽訂合同中經常會發生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