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獨立勞務所得

非獨立勞務所得

對締約國一方居民在締約國另一方受雇所獲得的工資、津貼以及類似的報酬,應由締約國另一方徵稅。 (2)某職員或僱員在締約國另一方提供勞務,但勞務報酬不是由締約國另一方支付。 (3)某職員或僱員在締約國另一方提

非獨立勞務所得的國際稅規定


非獨立勞務所得是指受雇於某一獨立勞動者或法人的工作人員所取得的收入。《經合發組織範本》和《聯合國範本》指出。對締約國一方居民在締約國另一方受雇所獲得的工資、津貼以及類似的報酬,應由締約國另一方徵稅。但是如果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則仍由其居住國徵稅,締約國另一方不得徵稅。這三個條件是:
(1)某一僱員或職員在締約國另一方停留不超過規定的時間,一般是一年內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
(2)某職員或僱員在締約國另一方提供勞務,但勞務報酬不是由締約國另一方支付。
(3)某職員或僱員在締約國另一方提 供勞務,報酬不是由僱主設在該國的常設 機構或固定基地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