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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清泉

人物

2011年1月29日海南一中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三亞市原規劃局長、市長助理、海棠灣管委會主任曾清泉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曾清泉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對被告人曾清泉的受賄所得及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人物經歷


曾清泉,l964年5月12日出生,漢族,四川省安岳縣人,碩士研究生文化,住三亞市河東路463號規劃局宿舍B棟501房。歷任三亞市規劃局局長,三亞市政府市長助理、三亞市海棠灣管理委員會主任(正處級)。中共三亞市第五屆市委委員,三亞市第五屆人大代表。因涉嫌犯受賄罪,經三亞市人大常委會許可,於200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經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08年,被告人曾清泉在先後任三亞市規劃局局長、三亞市政府市長助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收受他人的賄賂,共計人民幣400萬元。

受賄經過


幫忙加快審批報建收受190萬賄賂
幫忙加快審批報建收受190萬賄賂
其中,曾清泉先後四次收受三亞某公司負責人的人民幣共計l90萬元。
經查,2002年,時任三亞某公司負責人為了讓三亞市規劃局儘快審批該公司報建的某度假公寓項目,請被告人曾清泉幫忙,曾答應。負責人送給曾20萬元。之後,經曾簽批,三亞規劃局對該項目予以批建
2004年間,時任三亞某公司負責人多次請曾清泉幫忙辦理三亞某度假酒店二期項目的報建審批手續,並送給曾20萬元。之後,經曾簽批,三亞市規劃局對該項目予以批建。2006年某日,為通過該工程的竣工驗收,某負責人又送給曾20萬元。之後,經曾清泉簽批,該項目通過三亞市規劃局的竣工驗收。
2005年初,時任三亞某公司副董事長的胡某某為儘快通過某花園項目的報建審批,請曾清泉幫忙,且承諾送給曾30萬元。同年9、10月間,某負責人送給曾50萬元。之後,經曾清泉簽批,三亞市規劃局對該項目予以批建。
2006年下半年,時任三亞某負責人又請曾清泉幫忙加快辦理某花園項目的報建審批,並承諾送給曾50萬元。由此,胡某某加上在某花園項目中承諾送給曾清泉的30萬元人民幣,寫了一張80萬元人民幣的借條給曾。之後,經曾簽批,三亞市規劃局對該項目予以批建。
2002年至2003年,三亞林達公司董事長林某某為其公司林達花園小區A棟項目和東海豪庭花園項目的報建審批事宜,多次找曾清泉幫忙、關照。之後,三亞市規劃局先後對該二個項目予以批建。2003年上半年,在林達花園小區建設期間,曾清泉提出想購買一套海景房,為此,林某某給曾預留一套面積約150平方米的房子,但曾清泉未支付購房款及辦理購房手續。2007年5月,應曾清泉的要求,林某某售出該預留房,將銷售價與原定房的差價130萬元人民幣送給了曾清泉
2003年5月,曾清泉稱其父母需在老家買房,並以借款為由,向林某某索要20萬元人民幣。為此,林某某在林達海景酒店停車場,將20萬元人民幣交給了曾清泉。曾清泉至案發時,尚未還款。
以買房為由受賄150萬 疏通關係受賄40萬 2005年上半年,三亞市政府委託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編製三亞市三亞灣“陽光海岸”段控制性規劃及城市設計。三亞市規劃局作為政府職能部門,負責與該研究院協調、溝通。而重慶東和公司下屬三亞中港公司的一塊土地在該整體規劃範圍內。重慶東和公司總經理魏某某擔心“陽光海岸”整體規劃會影響到該土地的開發、使用,便請曾清泉幫忙疏通規劃設計部門的關係,並承諾給予相應的費用,曾同意。
以買房為由受賄150萬 疏通關係受賄40萬
2005年6月初,曾清泉在北京介紹魏某某認識了負責該規劃設計的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的相關工作人員,魏某某得以向相關規劃設計人員反映了其公司該地塊的相關情況。當晚9時許,魏某某在北京曾清泉所住的酒店房間里,送給曾40萬元人民幣現金。最後,經三亞市政府確定,該土地用於酒店項目建設。
裝修預訂房子收受賄賂20萬
裝修預訂房子收受賄賂20萬
2007年下半年,三亞大興公司董事長張某某為儘快通過該公司的“半島龍灣”項目二期報建審批,請曾清泉幫忙,曾答應。之後,曾清泉向張某某提出為其預留該項目的一套房子,張同意。三亞市規劃局對該項目予以批建后,張某某依約定為曾清泉預留了一套房子。之後,曾清泉叫張某某幫忙裝修其預訂的房子。為此,張某某於2008年春節前,到曾清泉的家中,將20萬元人民幣送給曾。
581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此外,法院經審理還查明曾清泉個人共擁有財產合計21,930,304.99元。其中,合法收入的財產共計人民幣509,l07.73元,違法收入、受賄犯罪所得及贓款孳息共計人民幣15,609,876.51元。還有人民幣5,811,320.75元的財產,曾清泉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581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庭審中,曾清泉述稱,公訴機關指控其來源不明的財產,系其借款給他人的利息、其它收入和補貼、親友的饋贈等所得。但法庭經查無法證實,不予採信。

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清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400萬元人民幣,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曾清泉還有人民幣5,811,320.75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應數罪併罰。
法院遂依法以受賄罪,判處曾清泉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曾清泉表示考慮后是否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