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獎舉報

有獎舉報

有獎舉報是為了鼓勵舉報者積極舉報的行為,而頒發一定的物質獎勵的獎品,是一種新型的舉報行為。有獎舉報不僅能為大量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提供了線索,而且對類似行為的繼續發生,形成有效威懾。

意義


有獎舉報可以鼓勵民眾積極參與公共事,而形成群防群治的社會問題解決機制。通過物質獎勵的刺激方式,人們能積極地向有關部門或組織揭發違法、犯罪行為,舉報變被動為主動,能快速提供有價值線索,從而達到縮短破案的時間得目的。有獎舉報不僅能為大量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提供了線索,而且對類似行為的繼續發生,形成有效威懾。

影響


“有獎舉報”是一把雙刃劍,必須嚴格限制範圍,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用不當很可能南轅北轍。從上海市在打擊“黑車”中使用“釣魚”手段以及近年來一些地方相繼披露的“釣魚執法”事件來看,“有獎舉報”很容易異化為“釣魚執法”,催生職業舉報群體,甚至破壞執法的正當程序,扭曲執法本意,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釣魚執法”的實質就是誘惑偵查,風險極大。即使在有偵查權的機關,誘惑偵查也被嚴格限制在重特大案件和非用此手段難以取證的偵查上。同時,誘惑偵查只能在嫌疑人犯意在先的情況下使用,而不是想方設法誘惑他人產生犯意。即便如此,誘惑偵查在執行過程中也有很多反面教材。為什麼會出現問題?關鍵就是有說不清、道不明的“舉報獎金”。沒有偵查權的執法部門去搞什麼誘惑偵查,實在是刀口舔血的愚蠢行為。
從全國各地的情況看,真正的舉報人往往承擔了巨大風險,有時候給予一定限度的獎勵是必要的。但是,舉報主要是公民自覺自發的行為,而不是管理者去組織所謂的“釣鉤”,甚至形成“釣魚經濟”。即使是公民正常的舉報行為,政府的獎勵也應有所節制、有所規範,否則就會出現以舉報為業的人員。
“有獎舉報”的濫用,很容易導致社會價值觀扭曲。舉報違法犯罪行為,本是公民應盡的義務,也是應當引以為榮的行為。如果把寶都押在“有獎”上,必然把社會價值觀引向“一切向錢看”的歧途,其結果就是“釣魚”盛行,人人自危,溫情不復。
目前我國公民對舉報有所顧慮,重要原因是有關方面對舉報人的信息反饋、嚴格保密還做得不盡如人意。要鼓勵群眾舉報,關鍵要從體制機制入手,加大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鼓勵舉報、保護舉報、信賴舉報,為舉報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