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模數

實現工業大規模生產的增值單位

建築模數(construction module),建築設計中,為了實現工業化大規模生產,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製造方法的建築構配件、組合件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互換性,統一選定的協調建築尺度的增值單位。

基本概述


建築模數
建築模數
模數疊加建築工業化指用現代工業的生產方式來建造房屋,它的內容包括四個方面:建築設計標準化、構件生產工廠化、施工機械化和管理科學化。為保證建築設計標準化和構件生產工廠化,建築物及其各組成的尺寸必須統一協調,為此我國制定了《建築模數協調統一標準》(GBJ2-86)作為建築設計的依據。

主要分類


1、基本模數:基本模數的數值規定為l00mm,表示符號為M,即1M等於l00mm,整個建築物或其中一部分以及建築組合件的模數化尺寸均應是基本模數的倍數。
2、擴大模數:指基本模數的整倍數。擴大模數的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平擴大模數為3M、6M、12M、15M、30M、60M等6個,其相應的尺寸分別為300mm、600mm、1200mm、1500mm、3000mm、6000mm。
2)豎向擴大模數的基數為3M、6M兩個,其相應的尺寸為300mm、600mm。
3、分模數:指整數除基本模數的數值。分模數的基數為M/10、M/5、M/2等3個,其相應的尺寸為10mm、20mm、50mm。
4、模數數列:指由基本模數、擴大模數、分模數為基礎擴展成的一系列尺寸(模數數列的幅度及適用範圍如下)。
1)水平基本模數的數列幅度為(1~20)M。主要適用於門窗洞口和構配件斷面尺寸。
2)豎向基本模數的數列幅度為(1~36)M。主要適用於建築物的層高、門窗洞口、構配件等尺寸。
3)水平擴大模數數列的幅度:3M為(3~75)M;6M為(6~96)M;12M為(12~120)M;15M為(15~120)M;30M為(30~360)M;60M為(60~360)M,必要時幅度不限。主要適用於建築物的開間或柱距、進深或跨度、構配件尺寸和門窗洞口尺寸。
4)豎向擴大模數數列的幅度不受限制。主要適用於建築物的高度、層高、門窗洞口尺寸。
5)分模數數列的幅度。M/10為(1/10~2)M,M/5為(1/5~4)M;M/2為(1/2~10)M。主要適用於縫隙、構造節點、構配件斷面尺寸。

​使用方法


建築物及其構配件(或組合件)選定的標準尺寸單位,並作為尺寸協調中的增值單位,稱為建築模數單位。在建築模數協調中選用的基本尺寸單位,其數值為100mm,符號為M,即1M=100mm,當前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均以此為基本模數。基本模數的整數值稱為擴大模數。整數除基本模數的數值稱為分模數。模數是一種度量單位,這個度量單位的數值擴展成一個系列就構成了模數系列。模數系列可由基本模數M的倍數得出。模數系列在建築工業化生產中有重要的作用,因為藉助於它才可能分割某些部件或半成品不剩零頭,並把它們的尺寸準確地送進機器中去。模數可以作為建築設計依據的度量,它決定每個建築構件的精確尺寸,它決定體系中和建築物本身內建築構件的位置。模數在建築設計上表現是模數化網格。網格的尺寸單位是基本模數或擴大模數。在建築設計中,每個建築構件都應與網格線建立一定的關係,一般常以建築構件的中心線、偏中線或邊線位於網格線上。建築設計中的主要建築構件如承重牆、柱、梁、門窗洞口都應符合模數化的要求,嚴格遵守模數協調規則,以利於建築構配件的工業化生產和裝配化施工。

數列幅度


第2.2.1條 水平基本模數應為1M。1M數列應按100mm進級,其幅度應由1M至20M。
第2.2.2條 豎向基本模數應為1M。1M數列應按100mm進級,其幅度應由1M至36M。
第2.2.3條 水平擴大模數的幅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3M數列按300mm進級,其幅度應由3M至75M;
二、6M數列按600mm進級,其幅度應由6M至96M;
三、12M數列按1200mm進級,其幅度應由12M至120M;
四、15M數列按1500mm進級,其幅度應由15M至120M;
五、30M數列按3000mm進級,其幅度應由30M至360M;
六、60M數列按6000mm進級,其幅度應由60M至360M等,必要時幅度不限制。
第2.2.4條 豎向擴大模數的幅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3M數列按300mm進級,幅度不限制;
二、6M數列按600mm進級,幅度不限制。
第2.2.5條 分模數的幅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1/10M數列按10mm進級,其幅度應由1/10M至2M;
二、1/5M數列按20mm進級,其幅度應由1/5M至4M;
三、1/2M數列按50mm進級,其幅度應由1/2M至10M。
第三節模數數列的適用範圍
第2.3.1條 水平基本模數1M至20M的數列,應主要用於門窗洞口和構配件截面等處。
第2.3.2條 豎向基本模數1M至36M的數列,應主要用於建築物的層高、門窗洞口和構配件截面等處。
第2.3.3條 水平擴大模數3M、6M、12M、15M、30M、60M的數列,應主要用於建築物的開間或柱距、進深或跨度、構配件尺寸和門窗洞口等處。
第2.3.4條 豎向擴大模數3M數列,應主要用於建築物的高度、層高和門窗洞口等處。
第2.3.5條 分模數1/10M、1/5M、1/2M的數列,應主用於縫隙、構造節點、構配件截面等處。
分模數不應用於確定模數化網格的距離,但根據設計需要分模數可用於確定模數化網格平移的距離。

尺寸用法


為了保證建築製品、構配件等有關尺寸的統一協調,《建築模數協調統一標準》規定了標誌尺寸、構造尺寸、實際尺寸及其相互間的關係。
1.標誌尺寸:用以標註建築物定位軸線間的距離(如開間或柱距、進深或跨度、層高等)以及建築構配件、建築組合件、建築製品、有關設備位置界限之間的尺寸。標誌尺寸應符合模數數列的規定。
2.構造尺寸:是建築構配件、建築組合件、建築製品等的設計尺寸,一般情況下標誌尺寸減去縫隙為構造尺寸。縫隙尺寸應符合模數數列的規定。
3.實際尺寸:是建築構配件、建築組合件、建築製品等生產製作后的實際尺寸。這一尺寸因生產誤差造成與設計的構造尺寸有差值,這個差值應符合施工驗收規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