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憑證
保險合同生效成立的證明文件
保險憑證,又稱“小保單”。是指保險合同生效成立的證明文件,即簡化的保險單。保險憑證上通常不列明保險合同條款,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效力。在保險憑證中列有條款時,如正式保單內容與其衝突,則以保險憑證為準。保險憑證通常用於根據預約保險合同進行貨物運輸保險時作為每批貨物的保險證明,團體保險中團體成員參加保險的證明,或證明被保險人已參加強制汽車保險與第三人責任保險等情況。
目錄
主要在以下幾種情況時使用:
(1)在一張團體保險單項下,需要給每一個參加保險的人簽發一張單獨的憑證;
(2)在貨物運輸保險訂有預約合同的條件下,需要對每一筆貨運簽發單獨的憑證;
(3)對於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一般實行強制保險。為了便於被保險人隨身攜帶以供有關部門檢查,保險人通常出具保險憑證。此外,我國還有一種聯合保險憑證,主要用於保險公司同外貿公司合作時附印在外貿公司的發票上,僅註明承保險別和保險金額,其他項目均以發票所列為準。當外貿公司在繕制發票時,保險憑證也隨即辦妥。這種簡化憑證大大節省人力,目前對港澳地區的貿易業務也已大量使用。
保險憑證
投保單是投保人的書面要約。投保單經投保人據實填寫交付給保險人就成為投保人表示願意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
保險單簡稱“保單”是《保險法》中列舉的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的正式書面保險合同的一種。它由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完整地記載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發生損失時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給付的依據和憑證。
保險憑證是保險人發給投保人以證明保險合同業已生效的另一種文件形式,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