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示行為

表示行為

表示行為,是指行為人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效果意思通過一定方式表現於外部的行為。構成要件:(1)行為人須具備具體的內在效果意思;(2)行為人須以一定方式表示了其意思,其方式可以是口頭的、書面的或默示的。學理上對錶示行為可作多種分類。依表示方式可將其分為積極的表示行為和消極的表示行為,前者指以明示方式進行的表示行為,後者指以默示方式進行的表示行為;依表示主體可將其分為直接表示行為和間接表示行為,前者指行為人親自從事的表示行為,後者則指行為人通過代理人表示其意思的行為。

基本介紹


當事人將其希望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內心意思,通過某種方式表現於外部的行為。其構成要件是:(1)行為人須有預期表示的意思即效果意思,否則不產生法律效果;(2)行為人須有一定的表示方式,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均可。可作如下分類:(1)積極表示行為和消極表示行為。前者指明示的作為行為,後者指默示的不作為行為,且只有在法律明文規定下才被承認。(2)直接表示行為和間接表示行為。前者指行為人自己作意思表示,後者指行為人委託他人表示自己的意思。表示行為必須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