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學

死亡學

死亡學是一門研究與死亡相關的行為、思想、情感及現象的學科,探討與死亡相關的現象及行為。研究內容包括:死亡原因、生命及死亡的意義、臨終者的內在經驗、喪親者的悲傷歷程、生命權倫 理難題的抉擇、死亡教育及緩和醫療與安寧 療護等。死亡學除了研究死亡的生物學和醫 學概念之外,還研究人類臨死時的生理和心 理狀態,所涉及的內容廣泛,包括生物學、醫學、生理學、社會學、法律學及宗教學等 方面。研究死亡學的目的,不僅要認識死亡 的現象和規律,分析造成死亡的原因,更重要的還在於研究如何避免非自然死亡,控制或消除促進死亡的因素,使人類能延年益壽,並使生物界各種有益於人類的生物能活 到它們的壽限,從而為人類提供更多的物質財富。現代死亡學的研究中又逐漸產生了新 的分支學科,如死亡現象學、生死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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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死亡學(thanatology)一詞,是由美國羅斯威爾。帕克(Rosewell Park)在1912年提出的,該詞源於古希臘神話中死神“Thanatos”(滕納托斯)的名字。人類死亡學研究的內容主要包括:(1)研究死亡的基本問題;(2)研究人類死亡的心理;(3)研究死亡學的相關學科;(4)研究死亡教育問題;(5)研究長生不死問題。
死亡定義:(1)心肺死亡標誌定義,美國《布萊克法律辭典》(1951年)定義死亡為:“生命之終結,人之不存;即在醫生確定血液循環全部停止以及由此導致的呼吸脈搏等生物生命活動終止之時。”它從病理學角度把血液循環的停止代表心臟跳動的停止,並置於呼吸心跳(脈搏)之前的地位。這是對死亡定義從體表徵象向生理病理實質的一種進步。
(2)腦死亡,1968年美國哈佛大學醫學院提出了腦死亡(brain death)的新概念,引起醫學界、法學界、倫理學界的普遍重視。它是指包括大腦、小腦和腦幹在內的全腦功能不可逆地停止,此時儘管有被動心跳、呼吸的存在,仍可宣告死亡。從1968年到1978年,已經提出的腦死亡標準有三十多種,代表性的有哈佛的標準、美國神經病研究所組織九家醫院提出的標準(協作組標準)、英聯邦皇家學院的標準,以及北歐、日本、中國的標準。
哈佛標準:a 無反應性,對刺激,包括最強烈的疼痛刺激毫無反應性。
b 無自發性呼吸,觀察至少1小時無自發性呼吸。
c 無反射,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對光反射消失,轉動患者頭部或向其耳內灌注冰水而無眼球運動反應。
e 無眨眼運動,無姿勢性活動(去大腦現象),無吞咽、咀嚼、發聲,無角膜反射和咽反射,通常無腱反射。
f 平線腦電圖,即等電位腦電圖。腦電圖檢查的技術要求包括毫伏/分鐘,對掐、挾疼痛刺激或喧嘩等聲音騷擾無反應,記錄至少持續10分鐘。
上述所有試驗在24小時后重複一次,並且應排除低溫、中樞神經系統抑製劑如巴比妥酸鹽類中毒等情況后,以上結果才有意義。
(3)腦心綜合死亡 美國卡普隆和拉斯提出了腦心綜合死亡定義。
一般人常認為:心跳、呼吸停止,就意味著死亡。但是,事實上並不這樣簡單。如由於某種原因,人會發生突然的昏迷(休克),心跳、呼吸停止,這時如果搶救及時、得法,可使病人恢復心跳和呼吸。所以對死亡還沒有公認的定義。
遺傳學的先驅在許多國家設立了專門機構,試圖研究和確定一個為醫學、法律和倫理學界都能接受的死亡的標準,但至今仍然爭論不休。法國、美國、瑞典和荷蘭等多數國家,都以腦機能的不可逆轉作為死亡的定義;英國則比較強調腦幹功能的不可逆轉,因為腦幹是心跳和呼吸的中樞。在日本,有人認為腦死後,腦下垂體仍能繼續分泌激素,所以還不能算是真正的死亡。
有人在研究死亡定義時參照生命的定義:意識或自我意識的出現標誌人生命的開始(指胎兒);所以死亡就可以定義為:意識或自我意識的永遠不可逆轉的喪失。對這個定義還有爭議。例如1985年,我國湖北省沙市棉紡廠有位因車禍而不省人事的女工,經過三年的特別護理,採用中西醫結合的方法精心治療,這位沉睡三年的“植物人”在1988年又奇迹般地恢復了知覺,自我意識又得到復甦。這一罕見事例又對死亡定義提出了新的質疑:自我意識的不可逆轉又如何斷定呢?看來,關於死亡的定義還得爭論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