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就被告原則

出自《民事訴訟法》的法律術語

原告就被告原則即被告在哪個法院轄區,原告就應當到哪個法院起訴,案件就歸該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樣做有利於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節約訴訟成本、縮短訴訟周期,也有利於最終的執行。

介紹


際普遍慣例,即哪院轄區,哪院訴,案件歸該院管轄。院送達律,節約訴訟、縮短訴訟周,終執。“”則,院查清案件,及、確裁判;庭訴,雙庭況決爭議;院採取財產保措施效判決執;限制濫訴權,避免造濟損。
般域管轄稱普管轄般管轄,指院轄區系確管轄院。即哪院轄區,案件哪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根據這一規定,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在哪個法院轄區,原告就應當到哪個法院起訴,案件就歸該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既包括,包括居。,指該戶籍;組織指該組織營業辦構。居,指離訴連續居,院醫除。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裡被告的住所地,根據《民法通則》第15條的規定,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這裡的戶籍,應以向戶籍管理機關登記的正式戶口為準,是指長期戶口,而不是臨時戶口。長期戶口登記在什麼地方,什麼地方就是公民的住所地。因而,當公民的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只有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才對案件有管轄權。按時,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公民流動越來越頻繁,不少公民長期離開住所地,其主要活動地點並不在住所地。對此,《民法通則》第15條規定其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因而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之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是同一地方,而必須是住所地以外的另一個地方。住所地如果與經常居住地相重合,為同一地方,則稱為住所地,不能成為經常居住地。
其次,公民在另一地方必須居住1年以上,時間的起止期限,是從離開住所地開始,至起訴時止。不足1年的,不屬於經常居住地。
再次,居住1年以上的時間,必須是連續居住,如果在一個地方居住不到1年,到另外一個地方居住也不到1年,加起來,雖然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但由於不是在一個地方連續居住1年以上,因此也不能算作經常居住地,如果在一個地方居住,經常因為工作等事由去外地出差,或者去外地旅遊、探親等,這種情況屬於連續居住。
最後,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公民起訴時仍然居住的地方。如果一個人在住所地以外的某地居住超過1年,但在起訴前又搬到另一地居住,且不滿1年的,則該地不是經常居住地。有的公民長期在外就醫,雖然在一個地方連續就醫1年以上,這屬於特殊情況,不應將住院就醫的地方是為病人的經常居住地,而仍應以其戶籍所在地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做了以下補充規定:
第一,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又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尤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特殊情況


在特殊情況下,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卻不利於當事人訴訟和法院辦案。所以,《民事訴訟法》又作了例外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下列特殊情況作了補充規定:
第一,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非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權轄。
第八,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