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合格證
防爆合格證
用於確定設備符合標準的要求、型式試驗和適應的例行試驗的文件。證書可針對Ex設備或Ex元件。
需申請戶聯繫檢測構辦。
防爆電器產品產企業申請辦防爆合證和試驗報告時,應按下列程序辦理並提供資料和樣機。
、企業資證
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的複印件(初次送檢時),單位介紹信/委託書/申請函。
2、企業質量保證書
按GB3836.1-2010的規定,企業在送審時,應提供相應的質量保證書。當企業通過ISO9000系列認證,提供ISO9000系列認證的複印件即可。
3、技術資料
企業送審的技術資料包括企業標準或技術要求、產品圖紙、使用說明書等。所有的技術資料應一式兩份。
a) 企業標準/技術要求
產品的企業標準/技術要求應按規定的格式編寫,其內容除應包括產品的性能要求外,還應包括防爆方面相關的內容:如基本參數、防爆標誌、使用環境條件、防爆性能要求、防爆性能的相關試驗、與防爆相關的標誌等。
b) 產品圖紙
當企業申請本安型電氣設備的防爆合格證時,應提供總裝圖、電路原理圖、印刷線路板圖、絲印圖、元器件材料表及銘牌圖等。當企業申請非本安型電氣設備的防爆合格證時,送檢技術資料應包括能反映樣品防爆性能的圖紙(包括總裝圖和零件圖)。當總圖能明確表明產品的防爆參數及結構時,也可只送檢總圖。
c)使用說明書
使用說明書應包括基本參數、防爆標誌、產品外形圖、安裝、維護、訂貨須知以及向用戶明示確保在安裝、使用中產品防爆性能的注意事項。
d) 其它資料
對於有膠粘、澆封的產品,應提供相應膠粘劑、澆封劑的型號名稱、性能說明以及有關的工藝文件。對於塑料外殼的產品,應提供塑料的材質及相應性能文件。
4、申請防爆合格證的送檢樣品
企業送檢的樣機應與審核圖紙一致,並裝配完整,其檢驗台數應滿足要求。如果有特殊拆裝工具時,應一併送到。對於澆封型電氣設備,應送澆封完好和未澆封的產品各一套。觀察窗的透明件應另送5件,至少3件。燈具的透明件應另送8件,至少5件。橡膠老化試驗應提供35×15×6橡膠塊3~5塊。塑料外殼絕緣電阻測定須提供直徑150×60的塑料片2塊。如尺寸允許,可直接對塑料外殼進行測定。
5、申請方式:
5.1自由申請:送檢單位自行申請,自行準備相關資料,自行協助調試樣機,自行修改資料中不規範的部分,周期相對較長,綜合費用較高。
5.2 代理申請:代理申請是指由專業的防爆電氣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代理申辦全過程,中間的資料修改,樣機調試,進度協調交由代理機構*根據授權完成,進度有較好的保證,中間的簽訂委託協議后大約30天就可以拿到證書,缺點是需要支付代理機構一些代理費用。
如果防爆合格證內容有誤應及時進行更改,單位地址的變更及原製造單位名稱改變,應持變更手續及申請函進行變更。
當企業的防爆合格證有效期即將到期時,企業應在有效期前後三個月內提供一份換證的申請函,並應攜帶以下的資料再次申請換證。如有意外情況,應及時通知我中心。申請函包括申請換證的產品名稱、型號、原防爆等級、原防爆合格證號和產品有無更改的說明。企業還應將到期的防爆合格證及送檢過的技術資料送至中心重新審查,並提供複檢的樣品。
國家防爆電氣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CQST)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授權的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國家安全生產甲級檢測檢驗機構,它是經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和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CNCA)授權的唯一的國家防爆電氣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同時也是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實驗室認可委員會認可的進出口防爆電氣產品驗證試驗機構;
相互認可的機構有:中國船級社認可的船用防爆電氣產品檢驗實驗室;美國能源部認可的NVLAP電動機效率實驗室;IECEX國際實驗室。CQST承擔按照中國國家標準GB3836系列等對防爆電機、防爆電器、防爆燈具、防爆儀器儀錶、防爆通訊設備、防爆運輸車輛和防爆機械設備(如防爆電梯、防爆起重機)等防爆電氣產品防爆性能的審查和檢測,頒發防爆合格證;CQST還能夠按照IEC60079系列、歐洲EN50014、美國UL和FM、加拿大CSA等標準進行防爆產品及電動機產品試驗工作,CQST與國外多家防爆認證檢驗機構(挪威NEMKO、DNV,德國PTB,美國UL、FM,澳大利亞TESTSAFE,法國LCIE、INERIS,英國BASEEFA,俄羅斯CCVE,荷蘭KEMA,日本TIIS等)建立了相互認可檢驗結果的合作關係。
CQST追求檢測技術的卓越,注重品牌形象和保護客戶知識產權利益。以嚴肅的工作態度、嚴密的工作程序、嚴格的工作要求以及先進的設備、一流的技術向您提供公正準確、科學可靠、優質高效的服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0號)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防爆電氣產品的,適用本實施細則。任何企業未取得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防爆電氣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防爆電氣產品。
最新實施細則在2011年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實施,編號XK06-014。
該實施細則適用於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防爆電氣產品。根據產品具體特點按單元申請生產許可證,產品單元劃分見表1。
新實施細則共劃分17個產品單元:
1、防爆電機:中心高≤160mm,或額定功率≤15kW,防爆電機:160mm<中心高≤280mm或15kW<額定功率≤100kW,防爆電機:280mm<中心高≤500mm或100kW<額定功率≤500kW,防爆電機:中心高>500mm 或額定功率>500kW。
2、防爆電泵類
5、防爆起動器類
6、防爆變壓器類
7、防爆電動執行機構、電磁閥類
8、防爆插接裝置
9、防爆監控產品
10、防爆通訊、信號裝置
11、防爆空調、通風設備
12、防爆電加熱產品
13、防爆附件、Ex元件
14、防爆儀器儀錶類
15、防爆感測器
16、安全柵類
17、防爆儀錶箱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