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安置

保障軍人退役後生活需要的制度

退役安置是國家和社會依據立法規定,向退出現役的軍人提供就業及其他安置所需資金和服務,使之順利重返並適應社會的一項優撫保障制度。

特徵


雙重的從屬性

退役安置應當服從國家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的需要,並使二者結合起來。所以,退役安置工作不僅是地方政府的任務,而且是國防建設的一部分,並通過國防的鞏固來服務經濟建設。

範圍的廣泛性

退役安置因為是軍人(包括傷病殘軍人)向社會普通公民的身份轉化,必然涉及戶籍、就業、上學、生產、生活和治病等諸多方面,必然涉及國家許多部門,而且軍人的生活也聯繫著無數的家庭,這一特點決定了退役安置是政府的工作,需要各有關部門密切協作才能完成。

政策的嚴肅性

退役安置政策牽動著軍心、民心,直接關係到軍心穩定及社會安寧。所以,安置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需要嚴肅認真,既考慮國防建設,又要考慮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還要考慮退役軍人的合法利益;同時,還應適應客觀形勢要求,積極穩妥地開拓創新。

明顯的時空性

退役安置有著較強的空間和時間效力。在國家制定的安置政策基礎上,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有關配套細則方案,在時間上,安置工作有非常強的時間性,年度工作階段性明顯,接收——安置,循環往複。

對象與內容


退役安置對象包括退伍義務兵、轉業複員士官、複員幹部以及傷病殘士兵。退役安置的內容十分龐雜,主要內容有:一是就業介紹。這是退役安置最重要也是最關鍵的內容。二是教育和培訓。提供教育優待和職業技能培訓服務,是所有國家做好安置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三是福利保障。一般包括政治待遇、退役(休)金、住房補助、醫療服務和基本生活待遇等內容。

形式與原則


退役安置的形式

1.提供資金
提供資金是政府依據立法規定,為退役軍人退役后的生活安置提供資金條件的方式。非職業軍人,一般在服役一定期限后應退出現役,退役后需要對他們的工作、生產、生活作出適當安排。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向退役軍人提供貨幣資金,可以解決他們在退役安置中對資金的需要,為其開創新的生活創造較好的條件。退役保障金主要包括退役安置費、生活津貼和生產貸款等項目。退役保障金的發放標準一般是根據退役軍人的軍齡、退役性質等來確定的。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政策的規定,一般而言,保障金標準,軍齡長的比軍齡短的要高,轉業退役的比複員退伍的要高,不安排工作的比安排工作的要高。
提供資金是各國退役安置的主要方式。在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情況下,城鎮退伍安置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包干安置辦法與擴大企業自主權之間的摩擦不斷加大,企業拒絕接收安置退役軍人已不是個別現象。因此,制定優惠待遇,鼓勵貨幣安置,向退役士兵提供資金,積極扶持其自謀職業,也就成了穩妥地探索安置工作的新路子。
2.提供服務
提供服務是指政府和社會通過向退役軍人提供就業、就學、安家、落戶、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來實現安置保障目標的方式。安置服務主要內容包括就業安置、就學安置、落戶安置、職業培訓安置、技術培訓安置等項目。

退役安置的原則

1.“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
“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是我國幾十年退役安置工作的經驗總結。1958年頒布的《關於處理義務兵退伍暫行規定》,1984年通過的《兵役法》,1987年頒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都明確規定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必須貫徹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可見,這不僅是我國安置工作從1958年以來一直遵循并行之有效的基本原則,而且是我國今後相當長一段時期里仍然要遵循的基本原則。
2.妥善安置原則
軍人退役后,在培養職業能力和改變生活方式方面,需要有一個過程。退役安置就是為完成這一過程創造必要的條件。為此,需要遵循妥善安置原則。這一原則要求與退役安置有關的各方面,包括軍隊、地方政府、機關團體企事業等接收單位,都要採取積極的態度妥善做好退伍安置工作,使退役軍人儘快地實現就業,投入生產,生活等方面得到照顧,順利地重返社會並適應社會生活。
一是根據不同退役性質區別對待。這一原則體現在具體工作中就是區別轉業、退伍和複員等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安置辦法。二是根據在軍隊中的表現區別對待。為鼓勵士兵獻身國防,建功軍營,對於在服現役期間立功受獎的退役士兵,安置時享受優待、優先和照顧是理所應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等法規政策在這方面都有明確規定。如農村義務兵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可以享受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