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
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
原勞動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發出的(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中曾規定,針對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的問題,1980年2月20日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發布(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了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
1980年2月20日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發布(勞總薪字29號財企字41號)原勞動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發出的(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中曾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這個辦法試行以來,有些單位和職工反映,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到外地料理喪事的,由於沒有路程假,給職工帶來了一些實際困難。經研究,現對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的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自理。
四、以上規定從本通知下達之月起執行。
註: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到15日。
該《通知》現在仍然在適用,所以正常情況下,婚假最長三天,晚婚的具體婚假時間現在一般依據的是各省或者直轄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自己規定的,全國各地的規定並不一致。所以晚婚的婚假具體時間請查閱所在的省或者直轄市的《XX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職工結婚可享受待遇
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假期天數由各地方計生委制定。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和路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也就是說,帶薪休假。如果是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規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會額外得到7天假期的獎勵。如果晚婚者在城鎮里居住但是沒有工作的,或者是私營企業的老闆,一般由居委會或者鎮政府給予相應的晚婚獎勵。如果晚婚者是私營企業的僱員,老闆也應當給他們婚假,假期時間和在國有企業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