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of Hubei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是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是湖北省的國家權力機關,常設機關是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現任中共湖北省委書記、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應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社會建設委員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2020年11月27日更名)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研究室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委員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辦公室(副廳級)
應勇
王玲、梁偉年、周洪宇、劉雪榮、劉曉鳴、胡志強、萬勇、王艷玲、馬國強
(55名,按姓名筆畫排列)
卜江戎、萬學斌、萬曉紅(女)、王玉祥、王永高、王興於、王述華、牛琳霞(女)、正慈、葉賢林、呂江文、劉爭、劉天忠、劉傳鐵、劉望清、關蘇(滿族)、嚴奉憲、李斐、楊超、楊榮閣、吳誠真(女)、余翔、張漢濤、張華容、張全發、張良成、張紹明、張桂華(女)、張海明、陳國榮、陳金剛(回族)、陳洪波、林穎(女)、金鑫、周葉中、周宗奎、趙東風、胡水華、胡弘弘(女)、柳望春、饒志國、聶利軍、夏志斌、錢遠坤、塗勝華、曹亦農、盛國玉、彭斌、彭麗敏(女)、董永祥、蔣濤、謝連平、謝宋和、甄建橋、廖伯壽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省長、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