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承包經營權

農地承包經營權

農地承包經營權基於法律行為而取得的方式主要是農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承包人與發包人通過合同創設農地承包經營權。

農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


《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可見,農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公民。集體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農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徵


A:農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是農業生產者;
B:農地承包經營權的標的物是集體所有的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
C:農地承包經營權的目的在於在他人的土地上從事農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