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50人員
一種群體的稱呼
4050人員是指處於勞動年齡段中女40歲以上、男50歲以上的,本人就業願望迫切、但因自身就業條件較差、技能單一等原因,難以在勞動力市場競爭就業的勞動者。其中,相當一部分是原國有企業的下崗人員,他們為改革作出了貢獻,但隨著年齡增長,就業也愈益困難,已引起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關注。人員是再就業最困難的群體,國家對他們實行了更加優惠的政策,特殊扶持。
1、幫助“4050”人員自主創業。積極為“4050”人員提供創業培訓、政策諮詢、開業指導、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等“一條龍”服務。“4050”人員創辦企業的,凡符合相關條件,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享受扶持政策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2、鼓勵各類企業吸納“4050”人員就業。對合法用人單位招用“4050”人員,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交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暫定不超過5年。
3、開發公益性崗位安排“4050”人員就業。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置符合崗位要求的“4050”人員,簽訂就業援助協議,在協議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適當的崗位補貼。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暫定不超過3年。
4、提高“4050”人員靈活就業的穩定性。“4050”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並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暫定不超過3年。
5、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在定點培訓機構參加職業培訓(含創業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給與相應的培訓補貼。
6、職業介紹補貼政策。“4050”人員可以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的職業中介機構,享受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
(一)對按國家相關文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和社會保險補貼的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現行的3年以上調整為1年以上(含1年),並享受相應期限優惠政策。
(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除按原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以外,其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凡安置一名下崗失業人員並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納一名下崗失業人員,每年可享受2000元企業所得稅定額稅收扣減優惠。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轉至下一年繼續扣減,但結轉期不得超過兩年。
(一)1998年以來下崗未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和城鎮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
(二)享受失業保險期滿的國有企業失業人員;
(三)未列入國家兼并破產計劃,由當地政府確定實行兼并破產的國有企業需要安置的人員;
(四)實行國有企業改制的下崗失業人員;
(五)進行失業登記的各類城鎮企業的就業轉失業人員;
(六)一戶兩代下崗、夫妻雙方下崗、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等再就業困難人員。
(一)服務型和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達到規定比例的,即可按規定分別享受和勞動合同期限一致(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和稅費減免政策。
4050人員
(三)具備資質條件的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對下崗失業人員進行創業培訓的課時不得少於160學時,一般的上崗培訓不得少於80個學時。
經過創業培訓的下崗失業人員自己開業的,按照每人800元的標準給予培訓機構補貼。一般的上崗培訓,凡用人單位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的,按照每人400元的標準給與培訓機構補貼。培訓補貼經費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勞動保障部門應在5日內審核完畢,財政部門複核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培訓補貼直接撥付到培訓機構的賬戶。
4050人員
4050人員
(一)對原來僅限於公益性崗位招用“4050”人員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政策,調整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城鎮各類用人單位招用“4050”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4050人員
(三)各地可適當提高用於安排“4050”人員的公益性崗位的補貼標準,補貼額可提高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後勤服務崗位招用“4050”人員的,亦可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
(四)“4050”人員無人應聘的公益性崗位,放寬聘用條件,凡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下崗失業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實行先交後補的辦法。具體的申報和撥付程序按財社[2002]107號文件和陝財辦社發[2003]7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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