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信用
稅收信用
稅收信用是指建立在稅收法律關係中,以征納雙方相互之間信任程度為標的,以涉稅各方履行權利和義務的意願為出發點,由規矩、誠實、合作的征納行為組成的一種稅收道德規範。
所謂稅收信用是指建立在稅收法律關係中,以征納雙方相互之間信任程度為標的,以涉稅各方履行權利和義務的意願為出發點,由規矩、誠實、合作的征納行為組成的一種稅收道德規範。
(一)指引功能。
稅收信用作為一種道德行為規範,為人們提供了一定的行為模式,設定了一定的標準,指示或引導人們的行為。也就是說,不論是徵稅人、納稅人、用稅人,都應當按照這一道德標準去衡量和規範自身的行為,以共同構建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誠信狀態。同時,要求徵稅人、納稅人、用稅人,都要正確認識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反對徵稅人濫用稅收執法權以及用稅人亂用稅款,提供不符合社會所需或無效的公共產品或服務,侵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反對納稅人採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偷逃稅款或減輕納稅義務,損害國家的稅收利益。
(二)補充功能。
稅收信用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適用時,特別在稅收法律法規本身較為模糊或事實性質難以認定情況下,具有解釋和補充作用,將刻板的稅法規定適用於具體的稅收事實時,往往會發生稅法的解釋問題,尤其在稅法規定較為模糊、事實界定不清或無法界定(存在稅收立法真空)時,更為如此。由於徵稅人、納稅人、用稅人各自站的角度不同(徵稅人和用稅人往往會偏向政府),其解釋的結果會大不一樣。也就是說,若按徵稅人或用稅人的解釋,或許能保障國家財政的實現,但難免會忽略納稅人的權益保護,若按納稅人的解釋。雖然會有利於納稅人權益的保護,但又會使國家稅收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進行稅法解釋時,除了嚴格稅收法定主義之外,應更多的立足於稅收信用,均衡各方利益。
(三)評價功能。
稅收信用作為一種行為規則,具有評判和衡量徵稅人、納稅人、用稅人三方行為是否合乎社會普遍認同的價值觀念和價值趨向的作用。比如,徵稅人是否依法徵稅,應收盡收,是否公平、公正執法;納稅人是否依法納稅有否採取隱瞞、欺詐等手段偷逃稅款或惡意拖欠稅款;用稅人是否亂用稅款,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是否符合社會(納稅人)所需。另外,稅收信用還具有司法評價功能,在稅務司法中,特別是在法律存在模糊規定或遺漏(或者說法律依據不足或缺乏法律依據)時,法官更多地應從稅收誠信角度考慮,對徵稅人和納稅人的行為作出客觀評判,維持二者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
(四)教育功能。
稅收信用對征納雙方未來的稅款徵收、繳納行為產生一定的影響,可以說是評價功能的延伸。它主要是藉助稅法提供的行為模式,使人們調整自己的行為使之與該行為模式相一致,養成守法、誠信的習慣,從而改善征納關係。這種教育作用對征納雙方的影響是漸進的、潛移默化的,有助於征納雙方在相互信任中轉化為合作關係。同時,通過建立激勵與處罰機制,對誠信者予以鼓勵、保護,對失信者加以懲罰,這樣,對一般人的行為將分別起到示範、促進作用,有助於營造整個社會的稅收信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