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自由

公民自由

只要人們有機會在兩個或更多的政黨之間進行選擇,能夠在憲政框架內決定政府各項與之相關的自由就會隨之而生,這些自由能抵消或削弱寡頭統治的力量。當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變得神聖不可侵犯時,國家就能逐步由一個臣民的國家走向公民的國家,逐步實現人民對政府的控制。另外,不得隨意逮捕,不得秘密審判,不得施予殘酷的刑罰,不得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等等這些權利也都是為了保護個人自由。同等重要的權利還有知情權,出版自由,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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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自由
公民自由
在一個崇尚自由的社會中,這些權利就像呼吸的空氣一樣須臾不可離。為什麼需要這些權利,只要翻翻那些新老警察國家的歷史,只要看看人類知識進步的歷史就會明白。如果持不同意見的少數不以不證自明的真理的名義與那些掌權者據理力爭,就不會有今天美國的《權利法案》以及其他民主制政體中相似的法案。如果我們的先輩不向舊有的習俗挑戰,不努力改善種種不便,就不會有我們今天的科學成就,我們的生活條件就無法得到不斷的改善。請記住被雅典人處死的蘇格拉底,記住被彼拉多釘在十字架上的耶穌,記住被毀的亞歷山大圖書館,還有羅吉爾·培根(Roger Bacon)、哥白尼伽利略和達爾文,他們的科學學說當時被宗教正統判為異端;請記住被猶太教廷逐出教門的斯賓諾莎,記住那些被誣身中魔法而被燒死的“女巫”們,還有戈培爾(Joseph Goebbels)以及1945年前的日本軍國主義者殘酷迫害不同政見者的惡劣行徑,所有這些對於我們都是一種有益的警醒,思想是封殺不住的,他不會隨著個體的消滅而被消滅。

理論重點


雖然政治自由依賴於個人自由,但要將這些個人自由成功的嵌入國家結構之中並非易事。如果我們對自由秩序的熱情過高,走得太遠,這種熱情往往會變成獨裁主義的通行證。沒有約束的自由無異於放縱,放縱的結果使自由蛻變為獨裁。所有的權利都是與責任相聯的,沒有哪項權利是絕對的。以言論自由為例,其自由必須以不侵犯他人的權利為限,因此才有必要制定法律,放置誣衊、誹謗及至煽動暴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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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的憲法術語對公民權利作出的承諾不會自己變成現實。很多憲法條文都用最動聽的詞句來規定那些最令人嚮往的自由權利,在實踐中卻大打折扣。捍衛公民權利的秘密不能只是依靠象立法機構和司法機構這些制度設施,儘管它們都有一定的獨立性。同權利一樣,制度的有效性也會發生改變,立法機構和司法機構都可能被遮蔽在恐嚇的陰影下,成為無足輕重的虛構物。同樣,只要公眾強烈地要求,制度也可以變得強大無比,對公民權利的訴求同樣如此。只要有足夠多的人強烈地要求運用和保護他們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會得到保護並得以運用,於是制度就能夠發揮功能。如果沒有這樣一種要求和決心,無論是法院、國會還是議會都愛莫能助。因此,最終能使公民權利變為現實的是人民的政治意願,正是這種意願創造了憲法並讓它在現實生活中發揮作用。在任何社會中,自由都要靠人民自己去爭取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