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

民商事案件

民商事案件指以民商事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為內容的案件或糾紛。

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在北京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含義


從大民法的廣義角度,可統稱為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和財產糾紛所構成的案件。具體可分為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其中商事案件專指市場經濟領域商事主體之間的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


民商事案件由民商事法律調整,涉及民事案件由《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等調整,涉及商事案件由《公司法》、《合同法》、《合夥企業法》等調整。

條款內容


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在北京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安排》簽署后,將在香港轉化為本地立法、在內地轉化為司法解釋后,在兩地同時生效。
《安排》共31條,對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範圍和判項內容、申請認可和執行的程序和方式、對原審法院管轄權的審查、不予認可和執行的情形、救濟途徑等作出了規定。
《安排》儘可能擴大了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範圍,將非金錢判項以及部分知識產權案件的判決也納入相互認可和執行的範圍,充分體現了最大限度減少重複訴訟、增進兩地民眾福祉、增進兩地司法互信、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精神。
《安排》採取了比國際公約更加開放和積極的立場,以多個條文對知識產權案件判決的認可與執行問題做出了前瞻性規定,特別是明確規定了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標準、侵犯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以及侵害商業秘密的非金錢責任等,以更好地服務於粵港澳大灣區的創新驅動發展。
《安排》暫不適用於八類民商事案件的判決,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繼承案件、部分專利侵權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產(清盤)案件、確定選民資格案件、與仲裁有關案件、認可和執行其他法域裁決的案件等。